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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0 頁:版面影像】 升三合四勺。 一、溢六等田三百一十三甲零二釐九毫零二忽二微,租榖一千八百七十四石二斗三升四合一勺三抄二撮。 一、溢二等園六甲零六釐三毫六絲六忽,租榖三十六石三斗八升一合九勺六抄。 一、溢三等園四十八甲四分三釐八毫四絲一忽四微四纖,租榖二百四十二石一斗九升二合零七抄二撮。 一、溢四等園一百六十六甲七分四釐二毫七絲七忽二微,租榖六百六十六石九斗七升一合零八抄八撮。 一、溢五等園一百四十九甲五分五釐八毫一絲八忽,租榖四百四十八石六斗七升四合五勺四抄。 一、溢六等園二百二十三甲六分五釐八毫八絲一忽二微,租榖四百四十七石三斗一升七合六勺二抄四撮。 又,另園一十五甲三分一釐二毫,租榖八十石。 以上覆丈額徵屯租榖一萬一千五百七十四石二斗八升九合一勺零四撮,併報蛤仔市莊充屯大租榖六千零八十四石九斗二升六合六勺四抄,又園租榖八十石,計應徵屯租榖一萬七千七百三十九石二斗一升五合七勺四抄四撮。每石折徵番銀一圓,計應徵番銀一 【第 71 頁:版面影像】 萬七千七百三十九圓二角一瓣五周七尖四釐四毫。後查各屯田水沖無徵榖一千五百二十七石零,未經詳報勘豁。同治元年,同知秋日覲斷充吳順記榖四百石、陳玉成榖二十石,系補水沖屯租缺額,亦未經詳報。 謹按:屯租者,屯番之田園租也;屬縣治東界。初,東界皆荒山曠土,番與民並墾焉。乾隆四十九年,總督富綱奏明清丈,計地論畝;籍已具而案核未定。值逆首林爽文亂,各社番隨官打仗有功。五十三年,大學士福康安、巡撫徐嗣曾奏准:募番民為屯丁,設立屯所;按丁授地,給與界外田園,以資久計,即「寓兵於農」之意也。其例仿照四川屯練,就社立為屯營。計社遠近與番多少,分別為大屯、小屯。大屯番丁四百名、小屯番丁三百名,專轄外委一員;南北各屯,歸千、把總統屬。乃由原額田園再加丈量,以原額歸民耕、以溢額為屯田。究之田與屯所,兩不相屬;況溢額田園,皆屬零星。官乃徵其賦,以時給發各營屯丁。其田園各分六等:一等田每甲徵租二十二石,園每甲徵租十石;二等田每甲徵租十八石,園每甲徵租六石;三等田每甲徵租十四石,園每甲徵租五石,四等田每甲徵租十二石,園每甲徵租四石;五等田每甲徵租十石,園每甲徵租三石;六等田每甲徵租六石,園每甲徵租二石。 嘉慶十五年清丈,除冊報歸屯田園外,尚有續墾新溢不堪入額田園一百二十七甲六分零七毫五絲二忽二微剔出,另冊責成地方官徵租,留充屯務公用。其中續墾新溢各田園,列明於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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