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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屯租

【第 72 頁:版面影像】

一、五股林、石壁潭二莊,計田五十三甲四分三釐一毫五絲二忽,應徵租榖三百二十石零五斗八升九合一勺二抄;又園二十一甲六分六釐四毫四絲,應徵租榖四十三石三斗二升八合八勺。

一、員墩仔、八張犁、貓合三莊,計田四十四甲二分零四毫四絲零二微,應徵租榖二百六十五石二斗二升六合四勺一抄二撮;又園八甲三分零七毫二絲,應徵租榖一十六石六斗一升四合四勺。

以上田園四所,「廳志」載:為充公屯租。計徵榖六百四十五石七斗五升八合七勺三抄二撮,照屯租例每石折銀一圓,計徵銀六百四十五圓七角五瓣八周七尖三末二皮。

光緒四年裁廳設縣後,新竹縣撥分屯租及充公屯租榖一萬三千四百八十七石九斗四升二合七勺七抄八撮,照章每石折徵銀一圓,計應徵番銀一萬三千四百八十七圓九角四瓣二尖七周七末八皮。

光緒十三年,巡撫劉銘傳將舊額新陞各田園概行丈量,按甲納糧,裁汰各色名目,而屯租自此轄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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