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129 頁:版面影像】 官制 雍正元年,御史吳達禮奏請諸羅(即嘉義縣)北路增設一縣,曰彰化;並設淡水廳,稽查北路兼督彰化捕務,仍附彰化治。 雍正九年,北路大甲溪北刑名、錢榖專歸淡水同知管理。 雍正十年,添設竹塹巡檢;駐竹塹,兼司獄事。 嘉慶二十一年,鹿港巡檢移駐大甲,改為大甲巡檢。 嘉慶二十二年,彰化縣學訓導分駐竹塹,為淡水學訓導,兼管噶瑪蘭學務。 道光七年,臺灣鎮標右營游擊移駐竹塹;為北路右營游擊。 【第 130 頁:版面影像】 嘉慶十一年,設竹塹營守備。道光十年,移駐大甲,改為大甲中軍守備。 光緒四年,題准淡水廳管下分設兩縣;除淡水縣外,將竹塹城改為新竹縣城,舊廳署改為新竹縣署。五年,始設知縣。 光緒十三年,題准新竹管下縣治南貓里地方添設一縣,將舊竹南二堡、三堡、四堡改為苗栗縣。十四年,始設知縣。但地屬偏隅。草創未就。今仍附錄於此。 康熙三十年,著令臺灣道員至教職,照廣西南寧等府例,將品級相當之現任官調補,三年俸滿,即陞;如無相當者,仍歸部選。雍正七年,議准臺灣道、府、同、通、知縣到任一年,另揀賢員到臺協辦。八年,奉准到任二年,選員協辦。十一年,覆准臺灣道員照鎮協例,三年報滿;知府、同、通、知縣,照參將等官例,二年報滿。俟協辦到臺,半年後交代回省,分別具題:應陞者即陞,道、府則引見候陞,同、通、知縣遇缺題陞。乾隆八年,議准訓導三年報滿,准調回即陞;分別以縣丞、府經、學正、教諭用。又議准臺灣府、廳、縣、道員、教職一體三年期滿,具題陞用,免留協辦。道光四年,例定臺灣道、府缺出,請旨簡用;餘缺由內地調補,五年俸滿,即准陞用。其知縣籍廣東者,惟惠、潮、嘉三屬不准選調,餘與各省同。教授等亦由內地調捕,府學、四縣教諭、訓導缺出,先儘晉江、安溪、同安、龍溪、漳浦、平和、詔安等七學調補;倘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