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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3 頁:版面影像】 夫死守節、孝養舅姑、撫孤成立者,或無子而守節終養者,均曰節孝。凡節未有不孝者也。不論妻妾,但年三十以前夫死而守節至五十歲者,或年未五十身故、其守節已及六年者,均曰節婦。 一、夫死以身殉夫者,曰烈婦。遭遇盜賊強暴捐軀殉難者,婦曰烈婦,女曰烈女。力不能拒、羞憤即時自盡者,亦合旌表例建坊。凡婦女貞而兼孝者,曰貞孝;兼節者,曰貞節;兼烈者,曰貞烈;節而兼孝者,日節孝;兼烈者,日節烈。各隨其事實變通辦理可也。 一、女許字未嫁而夫死、女往夫家守貞身故及未符年例而身故者,一體旌表。 一、婦女遭寇守節致死,雖事歷年久,准補行請旌建坊。 一、節婦夫死毀容自誓、如令(?)女割鼻之類,近年新例不俟年限即行給旌;如遇此等,亦應開報。 一、本省府廳州縣開報貞孝節烈婦女,請註明某里、某鄉及里鄉戶首姓名、舉貢生監保認姓名,以備查核。 一、貞女、孝女,請載父母名氏,云某人之女某貞姬、貞娥、貞姑,稱謂各隨鄉俗可也。已許字者曰字某姓,未字則云未字。 一、貞節烈婦,請載夫名,云某人之妻某氏;孝婦兼載舅姑名氏。 一、貞節婦某年于歸、某年夫卒,計守貞、守節若干年,現存年若干歲;其未五十而身故者,載某年身故,計生前守貞、守節若干年。 一、節婦有子幾人,或撫子、或無子,均請分析載明。凡婦人守貞砥節,其志至苦而其神至清,故子孫多致貴顯,非獨天之報施不爽,亦其平日之懿行淑德所以感之者有漸也。如貞節之子孫,有得 【第 24 頁:版面影像】 科名仕官者,均應詳載。 一、烈婦、烈女,請載某年月日遭寇賊強暴自盡。其貞、孝、節三等婦女卒之年月日及葬地,有可考者,亦應載明。 一、貞、孝、節、烈婦女已請旌表者,應書明某年月日、某官某題請旌表。其未旌表者,亦應書明尚未奉旌表。 一、貞、孝、節、烈業經題奏,奉旨予旌,而通志遺漏未載者,亦請開明補刊不誤。 十二月初二日,奉到臺灣纂修通志總局司道為嚴催速送事:『照得本總局纂修通志,早經通飭各屬舉辦釆訪,以便纂輯。嗣因延未採送到局,復經迭次分催,酌加經費,勒限造送去後;續據各屬先後釆訪完竣,造冊送局各在案。惟有該縣應造前項冊籍,所闕尚多,閱時已久;早經逾限,未據造送完竣,復於本年二月、九月疊經檄催,迄今又閱數月,仍然任催罔應,實屬挨延,不成事體。本總局需費甚鉅,因該縣釆訪未完,擱筆以待,以致虛縻經費,勢難再任宕延。合再嚴催。為此,札仰該縣著於札到之日,立將何時釆訪完竣,先行稟覆,一面迅將未完釆訪各條,查造齊全,星飛遞送,不得再行挨延,致干未便。懍之,慎之。切速,特札。光緒二十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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