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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頁:版面影像】 表及未奉旌表而年例已符者,雖生存亦得並錄,不在此例。 一、田賦科則,宜析其等差也。臺灣新舊縣分不同,錢糧各異,從前舊額與清賦後新額懸殊,是宜紀載賅詳,以備參考。田畝名為戈甲,即內地所謂邱段。其一戈一甲,當內地之若干畝,亦宜著明。其他園圍、水圳與及隆恩租、抄封、雜稅等項,並宜錄載詳明,毋紊、毋漏。 一、物產土宜,宜辨其種類也。臺灣果木雜卉與內地多有不同,稱名亦異。如臺灣之檨,即粵東所謂檬果;臺灣之黃梨,即粵東所謂波羅。名異實同,足資互證。又如守宮色白能鳴,蜘蛛狀類人面。此皆臺灣物產之異者。他如蜃、蛤、魚、蟲,族類尤夥;倘考證綦詳,可續稽含「南方草木狀」、陸璣「草木鳥獸蟲魚疏」,則亦海外奇觀也。 一、土客風俗,宜究其異同也。臺灣本無土著,生番即其土著。然自閩之漳泉、粵之惠潮嘉,自內地徙居,歷年已久,悉成土著。而臺地所稱客莊者,乃指粵人所居而言,是閩又以粵為客矣。其土風不同,俗尚互異;所有冠婚、喪祭、歲時、伏臘、剛柔、馴悍,均宜分別釆風,著之於冊。 一、文藝雜著,宜廣其搜羅也。大而輔經翼史,闡道明德尚矣。次若諸子百家導衍津派及詞章訓詁、圖畫譜牒之類,苟有可稱,均當博釆。已刻者則購其書,未刻者則錄其稿,或殘缺散佚者亦宜分晰著明。 一、地方修造,宜紀其興廢也。凡城池、衙署、學宮,孰為創建、孰為重修?均宜詳其姓名、年月。其倉庫、書院、義學、水圳及廟宇、寺觀、橋梁、古墳、驛站並遊觀名勝之區,均須備錄;倘已頹廢者,亦著於冊。 一、職官縉紳,宜錄其姓氏也。自府縣、儒學、縣丞、巡檢、典史並武職各官,於某年某月履任 【第 14 頁:版面影像】 ,或實缺、或署理、代理、兼理,均宜詳著。其縉紳則自文武進士、舉人及五貢並宜著其科分、選貢之年,以備列表。 一、寇賊兵事,宜詳其始末也。明季、國初如林道乾、顏思齊、朱一貴等已見舊志者,無庸備錄。自乾隆中葉以後迄於近年,如蔡牽、戴萬生之流,寇亂延及郡縣,其始事因由、弭平功績,宜詳訪之;即近年東洋、法國、兇番兵事,如於轄地有關涉者,亦宜博釆,登之冊籍。 一、產礦山場,宜察其地脈也。淡水附近地方,近出煤炭、金沙,乃大地精華,蓄久洩露;其他府、縣如有五金礦、煤炭礦並樟腦出產之處,亦宜標其山名,紀錄於冊。 一、番社方言,宜通其稱謂也。舊志,於番語釆自諸羅一志。然番族平埔與高山不同、此社與彼社亦異,南、北、中路尤為大相逕庭,未可僅據一隅,以概各社;允宜就番社之附近各廳、縣者而博考之。 一、災祥變異,宜載其事實也。天災流行,自古不免;史書所載,例不諱言。凡水旱、颶風、山崩、川竭、地震之類,俱宜紀其年月、著其地名。此外,一切祲氛、異聞、罕見者,亦不妨博釆兼收,以備登之志乘。 (以上於光緒十八年九月二十八日,由臺灣纂修通志總局司道憲札發黏鈔,十月十四日到縣,並於十月二十五日由鹽運使銜補用道臺南府正堂唐札發黏鈔,二十八日到縣) 光緒十八年十一月二十日,奉到特授臺北府淡水縣調署鳳山縣正堂李為諭飭釆訪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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