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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澎 湖

【第 194 頁:版面影像】

(附)澎湖

雍正五年,奉文臺灣縣截歸通判管轄舊額人丁六百七十二(每丁徵銀四錢七分六釐),共徵銀三百一十九兩八錢七分二釐(截歸滋生人丁及雍正六年至乾隆二年新編滋生人丁,奉文永不加賦)。乾隆元年,奉文以元年為始每丁徵銀二錢,實徵銀一百三十四兩四錢。

【第 195 頁:版面影像】

地種一百五十九石二斗五陞七合六勺(每石徵銀四錢二分),共徵銀六十六兩八錢八分八釐一毫九絲二忽。雍正六年,溢額地種二十七石五斗八陞六合七勺(每石徵銀四錢二分),共徵銀一十一兩五錢八分六釐四毫一絲四忽。雍正七年,首報地種一十一石三斗五陞(每石徵銀四錢二分),共徵銀四兩七錢六分七釐。乾隆二年,新陞地種三十五石九斗八陞(每石徵銀四錢二分),共徵銀一十五兩一錢一分一釐六毫。乾隆四年,新陞地種一十四石四斗六陞(每石徵銀四錢二分),共徵銀六兩零四分八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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