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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08 頁:版面影像】 臺灣縣 罟六張(每張徵銀一十一兩七錢六分),共徵銀七十兩五錢六分。繒三張(每張徵銀四兩二錢),共徵銀一十二兩六錢。 三條(每條徵銀五兩八錢八分),共徵銀一十七兩六錢四分。縺九條(每條徵銀五兩八錢八分),共徵銀五十二兩九錢二分。蠔九條(每條徵銀五兩八錢八分),共徵銀五十二兩九錢二分。澎湖大網一十六張(每張徵銀三兩五錢),共徵銀五十六兩(於雍正五年奉文割歸澎湖通判管轄)。泊網二張(每張徵銀一兩二錢六分),共徵銀二兩五錢二分(於雍正五年奉文割歸澎湖通判管轄)。大滬二口(每口徵銀八錢四分),共徵銀一兩六錢八分(於雍正五年奉文割歸澎湖通判管轄)。小滬二十口(每口徵銀四錢二分),共徵銀八兩四錢(於雍正五年奉文割歸澎湖通判管轄)。 牛磨三十首(每首徵銀五兩六錢),共徵銀一百六十八兩。 【第 209 頁:版面影像】 蔗車四十五張(每張徵銀五兩六錢),共徵銀二百五十二兩。 雍正八年,報陞蔗車三張半,徵銀一十九兩六錢;又,報陞牛磨月餉五十七兩二錢零四釐。 雍正九年,奉文鳳山縣撥歸本縣小繒九張(每張徵銀二兩二錢),共徵銀一十九兩八錢。 雍正九年,奉文鳳山縣撥歸本縣蔗車二張半,徵銀一十四兩。 雍正七年,報陞番檨宅稅銀七十兩。 乾隆四年,新陞當稅銀五兩。 雍正九年,奉文割歸鳳山縣管轄蔗車一張;乾隆二年,奉文豁免蔗車一張:共減徵銀一十一兩二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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