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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官制

【第 349 頁:版面影像】

臺灣府學教授一員。訓導一員(雍正十年添設)。

臺灣縣學教諭一員。訓導一員(十一年添設)。鳳山縣學教諭一員。訓導一員(十一年添設)。諸羅縣學教諭一員。訓導一員(十一年添設)。彰化縣學教諭一員。訓導一員(十一年添設)。

文職大小共三十六員。

巡臺御史,舊係一年期滿更替。雍正八年,奉旨:『臺灣地方關係緊要,巡察御史新舊並用,始為有益。希德慎已留任一年,這差著御史柏修去;高山再留巡視一年。欽此』。

道府以下,舊例不一。雍正七年三月內,遵旨議覆事。部覆:『臺灣道、府、同知、通判、知縣到任一年,令該督、撫於閩省內地揀選賢能之員,乘北風之時,令其到臺與舊員協辦;半年之後,令舊員乘夏月南風之便,回至內地補用。政績優著者,准其加二級;稱職者,準其加一級,以示鼓勵』等因。奉旨:『依議。欽此』。

雍正八年十月內,大學士議覆署督阿摺奏:『嗣後調臺各員到任二年,該督、撫另選賢能赴臺協辦;半年之後,將舊員調回,令督、撫仍據實分別實能稱職及居官平常之處,照例具題,以昭勸懲』等因。奉旨:『依議。欽此』。

雍正十一年正月內,為酌議臺地文員之年限,以示鼓勵、以昭畫一事。部覆福建總督郝玉麟;『臺灣道員准其照鎮、協之例,三年報滿;知府、同知、通判、知縣,准其照參將等官之例,二年報滿。俟協辦人員到臺半年之後,令各該員交代清楚,回至內地;該督、撫照例察核,分別

【第 350 頁:版面影像】

具題。如果實心辦理、地方寧謐,俱准其以應陞之缺即用。再查道、府應陞之缺,俱係特旨補用;應令該督、撫給咨赴部引見,候旨陞用。其同知、通判、知縣,俱留於本省;遇有應陞缺出,該督、撫即行具題陞補可也』。雍正十年十二月初三日,奉旨:『依議。欽此』。

佐雜、教職,俱照例三年報滿,咨部推陞。

再,康熙六十年以後文武大小各官,不許攜帶眷屬。雍正十二年,總督郝玉麟陛見,奏請俞允:以年逾四十無子者,准其搬眷過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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