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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恆春縣志卷六 田賦

【第 113 頁:版面影像】

恆春縣志卷六

田賦

恆春係內山新闢地方,所轄田園,從前均未升科。光緒十四年,奉宮保爵撫憲劉辦理全台清賦案內,知縣高晉翰稟奉奏准,援照福建同安縣下沙則遞減一等升科,並免配徵丁糧、耗羨。計上則田,每甲徵銀七錢二分四釐七毫二絲四忽;中則田,每甲徵銀六錢三分三釐零五絲;下則田,每甲徵銀五錢零六釐四毫四絲;下下則田,每甲徵銀四錢零五釐一毫五絲二忽。上則園,視中則田;中則園,視下則田;下則園,視下下則田;下下則園,每甲徵銀三錢二分四釐一毫二絲一忽。自光緒十五年分起徵完解;並無上則田園及沿山、沿海、沿溪一帶平次下各等沙園,故不定賦則。

光緒十四年,原丈升中則田一千一百九十一甲六分零一毫,每甲正銀六錢三分三釐零五絲,應徵正銀七百五十四兩三錢四分三釐一絲三忽;下則田九百五十甲零八分二釐九毫,每甲正銀五錢零六釐四毫四絲,應徵正銀四百八十一兩五錢三分七釐八毫三絲八忽七微六纖;下下則田一十九甲六分零七毫三絲七忽,每甲正銀四錢零五釐一毫五絲二忽,應徵正銀七兩九錢四分三釐九毫六絲五忽;中則園四百五十二甲三分零一毫,糧額

【第 114 頁:版面影像】

下則田,應徵正銀二百二十九兩零六分三釐三毫一絲八忽;下則園一千四百六十三甲六分零五毫,糧額視下下則田,應徵正銀五百九十二兩九錢八分五釐四毫二絲二忽;下下則園一百九十一甲分零二毫,每甲正銀三錢二分四釐一毫二絲一忽六微,應徵正銀六十一兩九錢七分三釐零二絲二忽。以上田園,共應徵正銀二千一百二十七兩八錢四分三釐六毫四絲八忽七微六纖。

十六年六月上旬,颱風霪雨,內山溪水驟發,沖崩田園,不能墾復。計中則田一百二十一甲九分三釐六毫,下則田四十二甲三分一釐五毫,下下則田四分五釐五毫,中則園二十四甲七分二釐七毫,下則園六十七甲一分零六毫,下下則園三甲一分二釐六毫;共計應完額糧銀一百三十九兩五錢三分五釐九毫,報奉委勘,詳請奏豁。

十八年八月下旬,颱風成災,被水沖崩坍,不能墾復。計中則田一十三甲四分七釐三毫六絲,下則田七甲三分六釐二毫七絲三忽,中則園一十一甲九分三釐六毫三絲六忽,下則園二十六甲四分二釐二毫七絲,下下則園七甲九分七釐二毫一絲八忽;共計應完額糧銀三十一兩五錢九分二釐五毫一絲,報奉委勘,詳請奏豁。實在尚應完正糧銀一千九百五十六兩七錢一分五釐二毫三絲八忽七微六纖。

東鄉(十八年風災以後實存田園):安定里、長樂里、治平里內中則田一千九百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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