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    ※進階搜尋
◆叢刊目錄:  
  ◆您的位置: 首頁【叢刊目錄】→第75種:�甯K縣志 →卷十 義塾
操作說明
 ◇目錄瀏覽
. 瀏覽叢刊目錄
.開啟書籍目錄網頁
.瀏覽書籍目錄網頁
.開啟文章內容網頁
 ◇文章內容瀏覽
.瀏覽文章的內容
.瀏覽版面影像
.在首頁、書籍目錄、文章內容間切換位置
 ◇搜尋全文資料
.簡易搜尋
.使用布林邏輯符號
.進階查詢
 ◇瀏覽搜尋結果
.瀏覽搜尋結果
.瀏覽文章列表
 

  卷十 義塾

【第 195 頁:版面影像】

恆春縣志卷十

義塾

光緒元年七月十八日,知縣周有基稟:竊前奉憲諭:「義學不妨多設」等因。卑職抵任後,當即傳諭各莊頭人,隨時查明開設。自七月初十日起,陸續開館,已經設立義塾七所,一切章程俱照袁丞稟定辦理;惟查刱始之初,若不妥立規條,恐涉奉行故事,有負憲台首重文教之至意。爰擬學規七條,以期實效而垂久遠,理合開具清摺,呈送憲台察核。如蒙核定,再由卑職分諭各塾師,認真教讀。所有各塾學生尚未到齊,容俟匯齊,再將姓名,另行造摺云云。

計開:

設立義塾七處:車城福安莊一所,保力粵莊二所,楓港莊一所,田中央莊一所,射麻里莊一所,文率埔莊一所。

學規七條:

一、延請塾師,無論生童,務擇老成自愛,始可延請,每歲以正月中旬開館,十二月中旬解館。如教讀認真,由縣分別獎勵;若督課懶怠,由縣查明另延。

【第 196 頁:版面影像】

一、義塾學生,每塾以二十人為度。如三十人以內者,仍歸一塾;三十人以外,則須添設。

一、館若教三十人之塾師,可否每歲加送脩金六八銀二十元?

一、義塾內各設敬惜字紙鼎一口,以代爐化;並多備收字紙簍,散給各村,近者由塾內伙夫五日往收字紙一次,遠者令各村自收來塾。每斤給錢二文,所收字紙,由塾師督令伙夫,查有污穢,須用清水洗淨洒乾,再行焚化;字紙灰,隨用紙包好,年終送之於海。

一、塾師教迪學生,先以「三字經」,繼以「朱子小學」,再讀「四書」。每逢朔望清晨,謹敬講解「聖諭廣訓」及「陰文」等書。月終,塾師將每學生名下,註明所讀何書?至何章、何節、何句?列單報縣備查。

一、學生每日來塾,塾師宜設小簿一本,分清晨、上午、下午按名登記。月終,核計來學之日多者,以三名列為上取;每名,賞花紅錢二百文。來學之日少者,以三名列為下取,每名薄責示儆;如有事故者,免議。

一、塾師今日與學生開講,來日欲再講解時,須先問明學生記得前日講說否?一連兩次,忘記者責懲示儆。

一、義塾開館三年以後,宜於縣城設立大學一所。將各塾聰明勤學子弟,移入其中;選擇品學兼優之師,格外教訓。十年之後,文風可盛,頹俗可變。

八月初三日,奉道憲夏批:「據稟已悉,添擬學規七條,尚屬可行。仰即會商袁丞、李令暨稽查義塾委員吳丞,實力妥辦,隨時抽查。不可有名無實,是為至要。切切,

.本文顯示:共  12  頁 .目前位置:第 1 頁
[下一頁] [最後頁]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回到最上面
建議使用瀏覽器:Microsoft Internet Explorer 5.0以上版本  最佳瀏覽解析度:800 × 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