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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5 頁:版面影像】 恆春縣志卷十 義塾 光緒元年七月十八日,知縣周有基稟:竊前奉憲諭:「義學不妨多設」等因。卑職抵任後,當即傳諭各莊頭人,隨時查明開設。自七月初十日起,陸續開館,已經設立義塾七所,一切章程俱照袁丞稟定辦理;惟查刱始之初,若不妥立規條,恐涉奉行故事,有負憲台首重文教之至意。爰擬學規七條,以期實效而垂久遠,理合開具清摺,呈送憲台察核。如蒙核定,再由卑職分諭各塾師,認真教讀。所有各塾學生尚未到齊,容俟匯齊,再將姓名,另行造摺云云。 計開: 設立義塾七處:車城福安莊一所,保力粵莊二所,楓港莊一所,田中央莊一所,射麻里莊一所,文率埔莊一所。 學規七條: 一、延請塾師,無論生童,務擇老成自愛,始可延請,每歲以正月中旬開館,十二月中旬解館。如教讀認真,由縣分別獎勵;若督課懶怠,由縣查明另延。 【第 196 頁:版面影像】 一、義塾學生,每塾以二十人為度。如三十人以內者,仍歸一塾;三十人以外,則須添設。 一、館若教三十人之塾師,可否每歲加送脩金六八銀二十元? 一、義塾內各設敬惜字紙鼎一口,以代爐化;並多備收字紙簍,散給各村,近者由塾內伙夫五日往收字紙一次,遠者令各村自收來塾。每斤給錢二文,所收字紙,由塾師督令伙夫,查有污穢,須用清水洗淨洒乾,再行焚化;字紙灰,隨用紙包好,年終送之於海。 一、塾師教迪學生,先以「三字經」,繼以「朱子小學」,再讀「四書」。每逢朔望清晨,謹敬講解「聖諭廣訓」及「陰 文」等書。月終,塾師將每學生名下,註明所讀何書?至何章、何節、何句?列單報縣備查。 一、學生每日來塾,塾師宜設小簿一本,分清晨、上午、下午按名登記。月終,核計來學之日多者,以三名列為上取;每名,賞花紅錢二百文。來學之日少者,以三名列為下取,每名薄責示儆;如有事故者,免議。 一、塾師今日與學生開講,來日欲再講解時,須先問明學生記得前日講說否?一連兩次,忘記者責懲示儆。 一、義塾開館三年以後,宜於縣城設立大學一所。將各塾聰明勤學子弟,移入其中;選擇品學兼優之師,格外教訓。十年之後,文風可盛,頹俗可變。 八月初三日,奉道憲夏批:「據稟已悉,添擬學規七條,尚屬可行。仰即會商袁丞、李令暨稽查義塾委員吳丞,實力妥辦,隨時抽查。不可有名無實,是為至要。切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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