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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3 頁:版面影像】 樓,因地制宜起見;應請附片奏明,以昭慎重。會議詳覆,旋奉總督部堂何批:『查台灣營制分別復舊案內,請將台鎮左營游擊改為恆春營游擊,并將守備以下弁兵一律移改,先後奏明,奉部覆准,由營造具分防弁兵名數清冊,呈經送部在案。茲據詳請將該營守備移駐鵝鑾鼻,仍派額兵百名,并將原駐車城隨防外委,作為專防車城外委等語,核之前送咨部文冊,係中軍守備分駐車城帶兵百名,並添把總一員,前往專防,並無隨防外委名目;是現詳殊與原案不符。且車城既設有專防汛弁,究應安兵若干?是否即就原百名之內勻派?抑另由縣城額兵抽撥?現詳亦未議及。事關奏咨要件,不厭詳慎,仰再查案,復加核議詳覆,以免疏漏;毋稍遲延,仍先錄報撫部院查照,暨候批示。繳』!又奉前巡撫部院岑批:『仰候督部堂察核辦理,繳』!各等因,奉經呈覆分移查辦在案。茲准該鎮查覆前因,案已查明聲敘更正。本應詳請奏咨;惟查延平、邵武各營府俱請改移汛地,內有邵武改設汛地一節,由司移查尚未覆到,應俟查覆到日,另行匯同一并併辦外,合將台灣鎮查覆緣由,先行具文詳覆。伏候憲台察核批示。除詳撫、督憲外,為此備由,呈乞照詳施行。 分防屯軍隘勇專帶官一員(光緒十四年改恆春游擊兼帶,十九年八月仍改為專帶)。 屯軍正哨官一員(配長夫一名,駐南勢湖營盤,距縣城西北六十四里,與鳳山枋 汛交界):書識一名,護兵四名,什長四名,正勇四十名,移夫五名。副哨官一員(配長夫一名,駐獅頭山,距縣城西北五十三里):什長三名,正勇三十名(內駐刺桐腳什 【第 94 頁:版面影像】 長一名、正勇十名、移夫一名,距縣城西北五十六里),伙夫三名;什長一員(駐枋山頭,兼查牛卡,距縣城西北五十九里),正勇十名,伙夫一名。 隘勇正哨官一員(駐永坑,距縣城西北二十里):護兵五名,什長二名,正勇二十名,伙夫三名。副哨官一員(駐尖山,距縣城西北二十五里):什長二名,正勇二十名,伙夫二名;什長二名(駐海口,距縣城西北一十八里);正勇二十名;伙夫二名;番勇副哨官一員(駐四重溪,距縣東北二十三里);什長二名,正勇二十名,伙夫二名。 --右屯軍一百五名、隘勇一百四名,按月由台南支應局請領餉銀。光緒十九年夏,奉文各裁四名。 南勢湖營盤草房二十間,獅頭山草房十一間,枋山頭草房四間,刺桐腳草星一間。 --右屯軍。 尖山草房七間,海口草房五間,水坑草房十一間,四重溪草房六間。 --右隘勇。 前堂洋鎗七十二桿,鎗頭刀六十九把,六響小洋鎗五桿,羽毛得勝袋六十九隻,哨旂二面,鉛子三百七十斤,洋土火藥四百斤,銅帽五千顆,皮子三十七刀,云者士十三響洋槍十桿(光緒十八年,射不力社番案,張游擊世香報告失兩桿,現存八桿),隊旂七面,鑼鼓一套,鐵鋤四把,飯甑、水桶、鐵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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