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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節 賭博

【第 231 頁:版面影像】

第十二節賭博

第一諭飭

署恆春正堂兼管招撫事務黃諭頭人張來生、黃增福等知悉:本縣訪聞,近日城內每有不法棍徒,開設賭廠,日夜聚賭,大屬藐玩法紀。除飭差查拿務盡根株外,合行諭飭該總理等立即協同縣役,嚴拿該賭棍等,務獲送縣,以憑懲辦。所有賃與聚賭之屋,一並查明請封充公,毋稍避嫌袒縱。切切此諭。

一諭仰頭人張來生、黃增福。

光緒三年三月二十六日承

正堂黃行

第二告示

辦理水陸團務汪、署恆春管遊府劉、署恆春縣正堂羅為出示嚴禁事。照得煙館、私當、賭博、窩娼,均屬有干例禁。現在防務方殷,兵勇雲集,四方雜處,氣類不齊,如煙館等處藏污納奸,恐所不免,亟應概行禁止,以肅營閻,而昭慎重。除會同嚴飭辦勇、兵役暨同善公所各紳董一體嚴密查禁外,合亟曉諭。為此示仰閤邑軍民商賈諸色人等

【第 232 頁:版面影像】

知悉,嗣後不得開設煙館、私當以及窩賭、窩娼,其有從前已開之煙館、私當,准即一律關閉,赴縣出具切結,遷善為良,免予深究;倘敢故違禁令,藐玩不遵,一經查獲,或被告發,定即從嚴懲辦,決不姑寬,慎勿以身嘗試,其各凜遵毋違,特示。

一告示

光緒年月日

第三告示

臺灣兵備道劉示:本道示博禁賭,不啻三令五申。不准抽收賭費,亦已移飭嚴明。近聞賭風未絕,端由規費未停。本應一體懲究,與受不分重輕。特再重申禁令,從寬予人自新。前案未破者免,後案有犯必懲。自今告示一出,不問犯者何人。在官立予參撤,何況經理差丁。倘敢仍前藐玩,直是怙惡有心?定當加等治罪,慎勿悔在臨刑!

第四碑文

禁賭博碑,在雙慈亭門外左壁;高三尺六寸,寬二尺一寸;正書十六行,行三十四字。其辭云:

運同銜署臺灣府鳳山縣正堂孫遵照抄奉兵部侍郎兼都察院右副都御史巡撫福建等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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