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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款 貨幣

【第 5 頁:版面影像】

為中人呂君操

乾隆拾八年貳月日,立賣斷根契人陳向榮

第三之二賣契字

立賣契人陳有秋,自創有園壹坵,坐落土名潭內,去處並溪底在內。今因別創,情愿出賣。先送房親不受,托中招到宗兄前來承買,三面言議,出得時價銀參兩正。其銀即日同中秤收歸用;其園隨交宗兄前去耕種,照莊例納租。此園並無來歷不明;如有,係秋自當,不干銀主之事。口恐無憑,立賣契壹紙存照。

即日收過契內完足,再炤。

計開:東至車路;西至王宅;北至車路;南至魏宅,四址明白。

為中人莊卯

乾隆參年拾貳月日,立賣契人陳有秋

第三之三賣契字

立賣契人曾妹、林龍同創有蔗園貳段:壹段土名沙埤;壹段土名過林仔,內中另帶開岸園四坵,共帶糖租柒擔,並中車等物具在內。今因乏銀別創,情願出賣。托中

【第 6 頁:版面影像】

引就巫宅前來承買,三面言議,出得時價銀壹百零貳兩參錢番廣。其價即同中秤收交訖;其園隨交買主前去管正,耕種納租,永為己業。中間並無租尾交加不明等情;如有此情,賣主抵當,不干買人之事。口恐無憑,立賣契壹紙,付執為炤。

即日收過契內銀完足,再炤。

知見人魏灶

為中並代書人賴仁

族姪林寧

知見人張忠觀

雍正拾參年肆月二十九日,立賣契人曾妹、林龍

第四碑文

嚴禁呆錢碑,在中和街隘門下,高三尺六寸,寬二尺正;書十五行,行二十七字。其辭云:

特授福建臺灣南路等處地方協鎮府世襲雲騎尉安,署福建臺灣府鳳山縣正堂加十級紀錄十次丁,遵札嚴禁事。案蒙按察使司兆札,奉上諭通飭嚴禁查拿奸民私販私鑄及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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