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    ※進階搜尋
◆叢刊目錄:  
  ◆您的位置: 首頁【叢刊目錄】→第79種:臺灣私法債權編 →第一章 債權總論→第一節 債權之物體→第一款 貨幣
操作說明
 ◇目錄瀏覽
. 瀏覽叢刊目錄
.開啟書籍目錄網頁
.瀏覽書籍目錄網頁
.開啟文章內容網頁
 ◇文章內容瀏覽
.瀏覽文章的內容
.瀏覽版面影像
.在首頁、書籍目錄、文章內容間切換位置
 ◇搜尋全文資料
.簡易搜尋
.使用布林邏輯符號
.進階查詢
 ◇瀏覽搜尋結果
.瀏覽搜尋結果
.瀏覽文章列表
 

  第一款 貨幣

【第 7 頁:版面影像】

和行使小錢究辦,並將民間所用呆錢收繳解省銷毀等因。蒙此,案查先蒙憲檄,業經飭差搜拿究辦,並出示嚴遵在案;無如,貪利商民不遵示禁,復敢接濟私鑄鉎鉛呆錢,混行攙用,以致近來小錢仍然日肆流行,大為交易之患。茲蒙飭催前因,除再勒限兵役搜獲拿究外,合行出示嚴禁;為此,示仰閣邑各舖戶暨軍民人等知悉:爾等交商貿易,務須一切遵用局製銅錢,不得仍行接濟奸民,復將鉎鉛小錢濫用;自示之後,如再不遵,復敢仍蹈故轍,則是冥頑罔覺,一經兵役查拿破案,除將呆錢充公,並將該舖戶照例治罪。本參府縣主言出法隨,決不姑寬,各宜凜遵,永遠示禁,毋違,特示。

道光二十八年三月日,城工總理同各舖戶勒石。

第五示諭

署恆春縣正堂武為出示嚴禁事。本年正月二十日,據本城舖戶廣恆泰等稟稱:近有外來無恥之徒,私販小錢到恆,分散街衢,以致物價昂貴,稟請示禁等情。據此,除批示外,合行出示曉諭。為此,示仰閤屬軍民人等知悉:自示之後,一切買賣統用制錢,限定六八銀二元,換制錢一千零二十文,倘敢攙和小錢,或自他處潛運到恆,希圖取利,一經查出,定即嚴拿究辦,各宜凜遵勿違。特示。

一、出示六張。

【第 8 頁:版面影像】

光緒十二年正月廿一日正堂武行。

第六札飭

福建遇缺盡先候補道,前臺灣府調補福府代理臺灣府正堂周為轉飭事。本年八月十二日,蒙本道憲張札開,案准按察使司移開,奉前巡撫部院李案驗,光緒五年四月二十一日,准刑部咨,准江蘇司傳抄福建司案呈內閣抄出江南道監察御史鄭溥元奏請禁私銷、私鑄等因一摺,光緒五年二月十二日,奉上諭:「御史鄭溥元奉請禁私銷、私鑄,本于例禁,近來各省奸商往往銷毀錢文,製造器皿,並敢串通吏役,開爐私鑄,實屬不成事體,著各直省督撫飭令各州縣,嚴行申禁,毋得視為具文。欽此」。抄出到部,相應恭錄諭旨,行文該撫轉行閩浙總督福州將軍臺灣總鎮兵一體遵照,嚴禁可也等因到本部院。准此,行司即便移行各屬一體遵照,嚴行申禁毋遲等因。奉此,除分移轉飭查禁外,移請查照,希即一體飭所屬嚴行申禁等由到道。准此,查此案前奉撫憲行知,業經檄行飭屬嚴禁在案,茲准前由,除行臺北府飭屬嚴行申禁外,合就行知,為此行府,希即檄飭所屬嚴行申禁,勿任徇延,切切此行等因。蒙此,查此案先蒙道憲札飭,業經檄飭嚴禁在案,茲蒙前因,除分行各屬遵辦外,合再轉飭。為此,仰縣官吏立即遵照憲檄指飭辦理,勿稍徇延,切切此札。

.本文顯示:共  5  頁 .目前位置:第 4 頁
[上一頁] [下一頁] [最前頁] [最後頁]
[1] [2] [3] [4] [5]
 
回到最上面
建議使用瀏覽器:Microsoft Internet Explorer 5.0以上版本  最佳瀏覽解析度:800 × 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