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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9 頁:版面影像】 餘引三十八萬七千四百二十三道九百一十二觔半。內西路應行盈餘引二萬三千五百三十道,每引載鹽六百七十五觔;東路應行盈餘引一萬九千九百十七道五十二觔,又細鹽盈餘引一千二百四十道;南路應行盈餘引三千八十一道一十一觔半;縣澳應行盈餘引三十五萬三千六百五十五道八百四十九觔。除奉免外,統共盈餘大、細鹽引三十八萬七千四百二十三道九百一十二觔半,每引俱載鹽一百觔。以上合正溢額引共九十三萬二千四百八十五道二千五百一十九觔半。 遞年輸完正課總數 西路十引為一篷,每篷徵課費銀二十八兩三錢三分三釐三毫六絲。東、南路並各縣澳每引徵課銀一錢五分。其漳州府屬之龍溪、南靖、長泰、海澄、平和及龍巖、漳平、寧洋八州縣,每引徵課銀二錢三分二釐。至東路所行細鹽,每引徵課銀七分五釐,計共額徵正課費銀一十七萬四千八百四兩二錢五分四釐,內除額徵丘折銀一萬五千六百四十四兩五錢三釐另行解部造報外,四路商運正課費銀一十二萬四千二百三十九兩八錢三分五釐五毫,官運正課銀三萬一千七百九十四兩四錢九分二釐。臺灣官辦額定餉銀三千一百二十五兩四錢二分五釐,實共年徵正課費等銀一十五萬九千一百五十九兩七錢五分一釐,系各官商按引辦完造冊奏銷。 【第 200 頁:版面影像】 遞年輸完溢課總數 乾隆七年,總督那蘇圖奏定盈餘銀一十四萬一千七百六十九兩八錢一分二釐。乾隆五十五年,臺灣府屬續增盈餘課銀一千八百一十八兩一錢八分二釐。嘉慶五年奉上諭;晉江、南靖、莆田、福清四縣減免盈餘引一萬四千道,計減免盈餘銀二千四百二十八兩。又嘉慶十七年間,新開噶瑪蘭,續增盈餘銀一千三百三十七兩七錢,共年徵溢課盈餘銀一十四萬二千四百九十七兩六錢九分四釐。內四路商運溢課費銀一十萬一千八百一十六兩五錢八分四釐,官運溢課銀三萬一千六百一十七兩三錢三分四釐五毫。臺灣府官辦,原酌定溢額盈餘銀六千八百七十四兩五錢七分六釐五毫,照額徵完,遞年另冊奏銷。 縣澳引課 臺灣府官辦定額餉銀三千一百二十五兩四錢二分三釐五毫,又增盈餘銀六千八百七十四兩五錢七分六釐五毫,又續增盈餘銀一千八百一十八兩一錢八分二釐,共銀一萬一千八百一十八兩一錢八分二釐。鹽課銀兩,詳明兩院在布政司衙門發給臺餉內扣抵,移解道庫。 噶瑪蘭未入版圖以前,民間食鹽均系內地採捕魚船遭風收泊,將鹽散賣。自嘉慶十七年總督汪志伊奏新設通判,每年定銷額鹽七千擔,就瀨北場撥運。每擔徵番廣銀三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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