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    ※進階搜尋
◆叢刊目錄:  
  ◆您的位置: 首頁【叢刊目錄】→第84種:褔建通志臺灣府 →鹽法
操作說明
 ◇目錄瀏覽
. 瀏覽叢刊目錄
.開啟書籍目錄網頁
.瀏覽書籍目錄網頁
.開啟文章內容網頁
 ◇文章內容瀏覽
.瀏覽文章的內容
.瀏覽版面影像
.在首頁、書籍目錄、文章內容間切換位置
 ◇搜尋全文資料
.簡易搜尋
.使用布林邏輯符號
.進階查詢
 ◇瀏覽搜尋結果
.瀏覽搜尋結果
.瀏覽文章列表
 

  鹽法

【第 199 頁:版面影像】

餘引三十八萬七千四百二十三道九百一十二觔半。內西路應行盈餘引二萬三千五百三十道,每引載鹽六百七十五觔;東路應行盈餘引一萬九千九百十七道五十二觔,又細鹽盈餘引一千二百四十道;南路應行盈餘引三千八十一道一十一觔半;縣澳應行盈餘引三十五萬三千六百五十五道八百四十九觔。除奉免外,統共盈餘大、細鹽引三十八萬七千四百二十三道九百一十二觔半,每引俱載鹽一百觔。以上合正溢額引共九十三萬二千四百八十五道二千五百一十九觔半。

遞年輸完正課總數

西路十引為一篷,每篷徵課費銀二十八兩三錢三分三釐三毫六絲。東、南路並各縣澳每引徵課銀一錢五分。其漳州府屬之龍溪、南靖、長泰、海澄、平和及龍巖、漳平、寧洋八州縣,每引徵課銀二錢三分二釐。至東路所行細鹽,每引徵課銀七分五釐,計共額徵正課費銀一十七萬四千八百四兩二錢五分四釐,內除額徵丘折銀一萬五千六百四十四兩五錢三釐另行解部造報外,四路商運正課費銀一十二萬四千二百三十九兩八錢三分五釐五毫,官運正課銀三萬一千七百九十四兩四錢九分二釐。臺灣官辦額定餉銀三千一百二十五兩四錢二分五釐,實共年徵正課費等銀一十五萬九千一百五十九兩七錢五分一釐,系各官商按引辦完造冊奏銷。

【第 200 頁:版面影像】

遞年輸完溢課總數

乾隆七年,總督那蘇圖奏定盈餘銀一十四萬一千七百六十九兩八錢一分二釐。乾隆五十五年,臺灣府屬續增盈餘課銀一千八百一十八兩一錢八分二釐。嘉慶五年奉上諭;晉江、南靖、莆田、福清四縣減免盈餘引一萬四千道,計減免盈餘銀二千四百二十八兩。又嘉慶十七年間,新開噶瑪蘭,續增盈餘銀一千三百三十七兩七錢,共年徵溢課盈餘銀一十四萬二千四百九十七兩六錢九分四釐。內四路商運溢課費銀一十萬一千八百一十六兩五錢八分四釐,官運溢課銀三萬一千六百一十七兩三錢三分四釐五毫。臺灣府官辦,原酌定溢額盈餘銀六千八百七十四兩五錢七分六釐五毫,照額徵完,遞年另冊奏銷。

縣澳引課

臺灣府官辦定額餉銀三千一百二十五兩四錢二分三釐五毫,又增盈餘銀六千八百七十四兩五錢七分六釐五毫,又續增盈餘銀一千八百一十八兩一錢八分二釐,共銀一萬一千八百一十八兩一錢八分二釐。鹽課銀兩,詳明兩院在布政司衙門發給臺餉內扣抵,移解道庫。

噶瑪蘭未入版圖以前,民間食鹽均系內地採捕魚船遭風收泊,將鹽散賣。自嘉慶十七年總督汪志伊奏新設通判,每年定銷額鹽七千擔,就瀨北場撥運。每擔徵番廣銀三錢

.本文顯示:共  3  頁 .目前位置:第 2 頁
[上一頁] [下一頁] [最前頁] [最後頁]
[1] [2] [3]
 
回到最上面
建議使用瀏覽器:Microsoft Internet Explorer 5.0以上版本  最佳瀏覽解析度:800 × 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