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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鹽法

【第 201 頁:版面影像】

三分,共徵番廣銀二千三百一十兩,九一折紋銀二千一百零二兩一錢,湊給蘭境兵餉。其曬價即於課本內支銷七百六十四兩四錢,尚應銀一千三百三十七兩七錢,責成該通判經理,如銷徵缺額,著落賠補,仍將經徵職名造入奏銷冊內報參。

各場產額

臺灣縣:洲南場、洲北場、瀨北場(原鳳山縣管,雍正元年改歸臺灣縣管)。

鳳山縣:瀨南場年約產鹽一十四萬六十石,配銷臺灣民食。臺地自入版圖後,鹽皆民曬民賣,鹽埕餉銀由臺、鳳兩邑徵解。雍正四年,歸府管理。鹽場分設四處:洲南、洲北二場,坐落臺邑武定里;瀨南一場,坐落鳳邑大竹橋莊;瀨北一場,原坐落鳳邑新昌里,割歸臺邑管轄。四場曬丁三百三十五名。洲南設巡丁八名,洲北巡丁十名,瀨南巡丁四名,瀨北巡丁六名,晝夜巡邏。每場管事一人,專司稽查透漏。夏秋雨水,鹽埕泥濘,不能曬鹽,惟春冬天氣晴爽,方能收曬。鹽埕共二千七百四十四格,所出之鹽,盡數用斛盤量收倉。每月給價,曬丁收領。洲南、洲北、瀨北三場,每鹽一石,定價番廣銀一錢二分。瀨南一場之鹽,粒碎色黑,遜於他場,每一石定價番廣銀一錢四釐。場收入倉鹽每年約九萬、十萬、十一萬石不等。府治內設鹽館一處,聽各縣販戶莊民赴館繳課領單。每鹽一石,定課番廣銀三錢、腳費銀三分,執單赴場支鹽,各處運賣。各縣

【第 202 頁:版面影像】

販戶莊民運賣鹽觔,水載以船,陸載以車,視路遠近,以定價值。既絕私煎私販之弊,復無忽低忽昂之患,裕課便民,誠胥善焉。

部定鹽價

臺灣府屬各縣俱二文七毫有奇

——以上錄自重纂福建通志卷五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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