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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8 頁:版面影像】 配運 乾隆十一年,部議按照樑頭,每船自一百至三百石而止。 三十七年,詳定糖船配穀一百六十石、橫洋船配穀八十石。 四十八年,又奉部議:如遇加運之年倍於年額者,每船加倍配穀:糖船應配三百二十石、橫洋船配一百六十石。 四十九年,開鹿仔港口;五十三年,開八里坌口。復經改議:鹿耳門糖船配穀三百六十石、橫洋船配穀一百八十石,鹿仔港之廈門船配穀一百八十石、蚶江船配穀一百四十石。因蚶船小於廈船,略示區別。 嘉義九年,復議減配;十年,議仍照舊章配運。 【第 189 頁:版面影像】 十四年、十七年,議按照樑頭配穀:一丈以內配穀九十石、一丈至二丈配穀一百三十石、二丈以外配穀一百八十石;橫洋船、糖船仍照舊例。新造斛船,二丈以內配穀一百三十石,一丈以內廈船配穀九十石、蚶船配穀七十石,七、八尺者減半。 十九年議定:無論廈、蚶、五虎船隻,樑頭五尺至六尺以上者配谷三十石、六尺至七尺者配穀四十石、七尺至一丈者配穀七十石、一丈至一丈五尺者配穀一百石、一丈五尺至二丈者配穀一百三十石、二丈以上照橫洋船例配穀一百八十石,糖船仍配穀三百六十石。如系配米,一律減半。 道光四年,奏開彰化之五條港、噶嗎蘭之烏石港。 道光七年議定:不計樑頭之丈尺、亦不論船之名目,廈船無論大小,配穀一百五十石;蚶船大號配穀一百石、小號八十石;五虎門船與廈船一例配穀。廈門橫洋大船照舊配穀一百八十石、糖船照舊配穀三百六十石。若載班兵,照常減配米穀。又奏請台、鳳、嘉、彰四縣額運內地眷穀二萬五千八百餘石,自道光七年為始,折價解交各縣支放,令兵丁眷口自行買食(每穀一石,折庫平紋銀一兩)。 腳價定例:每穀一石給運腳銀六分六釐(「東槎紀略」),由鹿耳門運至廈口每石銀八分、鹿仔港運至蚶江每石銀四分四釐。 凡商船配運官穀,定例在外洋失水有形跡可驗者,方准豁免。其在內港沉失及雖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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