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261 頁:版面影像】 官制 臺灣一府、四縣、兩廳,文職大小共三十六員,武職大小共一百一十四員,其駐紮地方、不係邑轄者不載。 巡察御史,滿、漢各一員(康熙六十年設,每一年期滿更替。雍正八年,奉旨:臺灣地方關係緊要,巡察御史新舊並用,始為有益。希德慎已留任一年,這差著御史柏修 【第 262 頁:版面影像】 去,高山再留巡視一年,欽此』。查先后多有留任一年或二年者。其以漢御史兼提督學政,則自雍正五年始)。 鎮守掛印總兵官一員(康熙二十二年設,駐劄府城。六十年,部議移駐澎湖,府城改設副將。雍正元年,巡臺御史黃叔璥奏允仍舊。十一年,部議准照山陝沿邊例,改為掛印總兵,給方印)。 分巡道一員(兼理船政。康熙二十二年設,為分巡臺廈兵備道兼督學政。康熙六十年,兵備歸臺鎮。雍正五年,學政歸漢御史。六年,改為分巡臺灣道。乾隆十七年,仍兼提督學政)。 知府一員(總匯四縣邢名錢榖,兼理兵餉 政)。海防同知一員(專司稽查鹿耳門海口,兼督臺、鳳、諸三邑捕務。雍正元年,添設淡水同知一員;駐竹塹,稽查北路地方兼督彰化捕務。九年,割大甲溪以北地方並刑名錢榖,悉歸管理;不轄臺邑,邑志不載)。通判一員(駐劄澎湖。康熙二十二年,設巡檢司巡檢一員。雍正五年,奉裁,改設通判。稽查船隻,管理錢榖,遇刑名事件,仍歸臺邑審結)。教授一員。訓導一員(雍正十一年添設)。經歷一員(兼司獄務)。 知縣一員。縣丞一員(雍正九年,分駐羅漢內門,稽查地方)。教諭一員。訓導一員(雍正十一年添設)。新港司巡檢一員(稽查地方兼查大港口船隻)。典史一員(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