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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 殘廢者能力之規定

【第 69 頁:版面影像】

有親老丁單,或父母已故,家無次丁,例應留養承祀者,病雖痊癒,必俟五年後始准查辦(嘉慶二十三年江蘇司說帖)。

婦女因瘋殺媳,律擬徒,遇赦減杖。病已痊愈,給屬領回,嚴行鎖錮(道光十年江西司說帖)。

因瘋砍傷鄰婦並鄰婦之女,鄰婦在餘限內身死,其女用藥醫治痊癒,並未報案,及有屍親切結,仍依殺律擬絞(嘉慶十六年山東案)。

因瘋毆死同居繼父,雖始終並未痊癒,仍依毆同居繼父致死律,斬候(嘉慶十九年陝西案)。

瘋病之人,如家有嚴密房屋可以鎖錮,的當親屬可以管束,及婦女患瘋者,俱報官交與親屬看守,令地方官親發鎖銬,嚴行封痼。如親屬鎖禁不嚴致有殺人者,將親屬炤例嚴加治罪。如果痊癒不發,報官驗明,取具族長地鄰甘結,始准開放;如不行報官,及私啟鎖封者,炤例治罪。若並無親屬,又無房屋者,即於報官之日,令該管官驗訊明確,將瘋病之人嚴加鎖錮監禁,具詳立案。如果監禁之後,瘋病並不舉發,俟數年後診驗情形,再行酌量,詳請開釋,領回防範。若曾經殺人之犯,到案始終瘋迷,不能取供者,即行嚴加鎖錮監禁,不必追取收贖銀兩。如二、三年內偶有病癒者,令該地方官訊取供招,出結轉詳,炤覆審供吐明晰之犯,依殺律擬絞監候,入於秋審緩決。遇有查

【第 70 頁:版面影像】

辦死罪減等恩旨,與覆審供吐明晰之犯,一體查辦,如不痊癒,即永遠鎖錮,雖遇恩旨,不准查辦。若鎖錮不嚴,以致擾累獄囚者,將管獄有獄官嚴加參處,獄卒炤例嚴加治罪。地方官遇有瘋病殺人之案呈報到官,務取被殺之事主切實供詞,並取鄰佑地方確實供結,該管官詳加驗訊;如有假瘋妄報,除兇犯即行按律治罪外,將知情捏報之地方鄰佑親屬人等,炤隱匿罪人知情者減罪人一等律問擬(謹案:此條乾隆二十七年定,嘉慶六年修改,咸豐二年復奉頒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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