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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0 頁:版面影像】 贊禮生:康熙二十五年,令府、州、縣學慎選在學肄業、文行兼優、聲音宏亮者補充。贊禮生,大學六名、小學四名。考試時准為優等,不許濫充;仍行報部。 樂舞生:康熙二十六年,令郡、縣選樂舞生,以青年無過、俊秀子弟補充,習樂、習舞。每學八十六名。大令樂以祀先聖,免其差徭。督學按臨之日,造冊申報,准其應試。 奉祀生:康熙二十五年,令聖賢嫡裔有充奉祀生者,仍給衣頂,開名數報部。 國朝順治二年,詔各省府、州、縣,每歲正月十五日、十月初一日於儒學舉行鄉飲酒禮。設賓、僎、介、主,讀律令,申明朝廷之法,敦敘長幼之節。其動費,於存留錢糧內支辦;永為定例。 九年,頒行「六諭」,令地方官責成鄉約人等每月朔望宣誦。 一、孝順父母。 一、尊敬長上。 一、和睦鄉里。 一、教訓子孫。 一、各安生理。 一、莫作非為。 【第 21 頁:版面影像】 康熙九年,頒「上諭」十六條。十八年,頒鄉約全書,每月朔望,有司偕紳衿齊集明倫堂及軍民人等俱聽宣講。 一、敦孝弟,以重人倫。 一、篤宗族,以昭雍睦。 一、和鄉黨,以息爭訟。 一、重農桑,以足衣食。 一、尚節儉,以惜財用。 一、隆學校,以端士習。 一、黜異端,以崇正學。 一、講法律,以儆愚頑。 一、明禮讓,以厚風俗。 一、務本業,以定民志。 一、訓子弟,以禁非為。 一、息誣訟,以全良善。 一、戒窩逃,以免株連。 一、完錢糧,以省催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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