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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淡防廳

【第 75 頁:版面影像】

淡防廳(道光二年刊)

戶口人丁項下

雍正九年奉文:彰化縣大甲溪北地方人丁、田園餉稅割歸淡防廳管理。內人丁一十一丁,每丁徵銀四錢七分六釐,共徵銀五兩二錢三分六釐。續於乾隆元年「欽奉上諭事」案內,奉旨:『臺灣人丁悉照內地之例,每丁徵銀二錢,以乾隆元年為始,永為定例。欽遵』;飭行遵照在案。今每丁徵銀二錢,減免銀三兩三分六釐,共徵銀二兩二錢。外又「為據實陳奏等事」案內,於乾隆十二年五月初九日奉准部咨行,令將臺灣府屬通郡之丁銀勻入通郡之田畝等因;今按該廳實在丁銀、田園數目通勻科算,應加徵勻丁銀一百五十八兩三錢二分一釐。二共徵勻丁銀一百六十兩五錢二分一釐。內除乾隆二十七年於「請申勸墾等事」案內彙題豁免乾隆二十四年劃出界外業戶林啟春下則園應免無徵勻丁銀二兩八錢四分七釐外,實徵丁口銀一百五十七兩六錢七分四釐。

民田地畝項下

原額:下則園五十三甲一分二釐八絲三忽三微三纖,每甲徵粟二石四斗,共徵粟一百二十七石四斗九升。

【第 76 頁:版面影像】

雍正七年里民首墾田園四百三十二甲三分一絲六忽六微七纖,共徵粟一千五百石三斗一升九合四勺。續於「欽奉上諭事」,案內奉文以雍正九年為始,准照同安縣則例化甲為畝徵輸,計少徵粟七百五十一石九斗七升八合七勺。內:一、下則田一百四十九甲二分九釐,今折內地弓步一十六頃四十二畝一分九釐,每畝徵銀五分七釐五毫五絲,應徵銀九十四兩五錢八釐;以三錢六分折算,折徵粟二百六十二石五斗二升二合三勺。一,下則園二百八十三甲一釐一絲六忽六微七纖,今折內地弓步三十一頃一十三畝一分一釐一毫八絲三忽三微七纖,每畝徵銀五分六釐一毫八絲,應徵銀一百七十四兩八錢九分五釐;以三錢六分折算,折徵粟四百八十五石八斗一升八合四勺。

又雍正十年續報雍正九年里民首墾,應於本年起科田園一頃六十一畝七分。內:一、下則田一頃四十七畝四分,每畝徵銀五分七釐五毫五絲,應徵銀八兩四錢八分三釐;以三錢六分折算,折徵粟二十三石五斗六升三合五勺。又加乾隆十六年報墾,應於二十一年起科田一百二甲,每甲折一十一畝,共下則田一十一頃二十二畝,共徵銀六十四兩五錢七分一釐,折徵粟一百七十九石三斗六升四合二勺;又加乾隆二十四年首墾起科田四十七頃三十六畝二分六釐三毫四絲七忽二微,共徵銀二百七十二兩五錢七分二釐,折徵粟七百五十七石一斗四升四合五勺;又除乾隆二十六年被水沖陷豁免田一十六頃八十四畝二分二釐一毫三絲八微,共無徵銀九十六兩九錢二分七釐,共無徵粟二百六十九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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