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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節草地租及亢五租

【第 621 頁:版面影像】

第七節草地租及亢五租

(一)

立出開墾字水社化番頭目草地主目改旦,有承祖父遺下草地一所,址在木屐蘭毗連長寮內外茄道坑等處,東至木履蘭大山崙為界,西至長寮坑連烘頭屐為界,南至大山尖頂為界,北至亭山連崙為界;四至界址明白。今因草地曠遠,又兼凶番出沒之區,房親番等不能開耕種作,茲有吳忠鳳為人慷慨,明幹耐勞,自備墾底銀五十五大元正,前來給墾。其草地隨即踏明界址,交付墾首前去掌管,自備工本招佃開墾,收租納課,永為己業。保此草地係是旦承祖父遺下物業,與別番人等無干;如有不明等情,旦一力抵擋,不干墾首之事。此係兩愿,各無抑勒反悔,今欲有憑,合立開墾契字一紙,付執為

【第 622 頁:版面影像】

照。

同治十二年八月日。

代筆人莊士希

在場知見人黃天肥

出開墾契字水社化番草地主目改旦

(二)

立出青山墾字人吧農觀,承父遺下有山場一所,坐落土名蓮花池透至火焙坑、蛟龍坑等,東至三角崙大龍頂,透至槌仔寮大龍頂分水為界,西至蛟龍坑大龍頂分水為界,南至火焙坑、蛟龍坑山尾合水為界,北至透過舂敉坑頭猴洞石壁對面倒水為界;四至界址面踏分明。觀自己無力耕作,向得邱新發出首承墾,觀實收到墾字銀一十大員正,即日清收足訖。發開墾為業,戊子年冬起,至辛丑年終,計共一十年為限。開出成田之日,墾內每年應納田租銀三員正,永不得伸,租銀照墾字所行。當日三面議定,亦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出墾字一紙,銀、字兩相交訖,永遠掌管為業,立批,執照。

即日批明:實收到墾字銀一十六員正,立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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