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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頁:版面影像】 雍正十年十二月日,彰化縣正堂程給。 (一一) (前文略)照給成墾事。案據吳永興稟稱:承父遺下墾管木屐 、長寮兩處地方,東至木屐 大山,西至長寮大山,南至□□,北至珠仔山嶺腳,四至界址明白。內荒埔較多,成田尚少,逐年配納番租四十五石。又帶茄道坑園地一所,東至溪頭,西至火空,南至木屐 山,北至西魯榻崙,四至界址明白。該處地方俱未領墾,叩乞恩準給照等情,業經票差查勘在案。旋據該差具覆界址相符,並無轇轕等情。據此,合行照給。為此,照仰該業戶吳永興即便遵照,所有荒地限一年內趕緊招佃開透,報丈升科;如逾二年仍舊拋荒,另有別人開闢,該業戶不得藉口相爭,切切,勿違,須照。 右照給業戶吳永興準此 一、批明:永興、振成兄弟,於光緒十三年十二月間分爨,凡所承物業照兩大房均分。茲因墾照難以開拆,其二比房份應得界址,俱載鬮書合同字內明白,批明為炤。 光緒十三年六月日給。 一、批明:內抽出外加道坑草地荒埔一所,付佃人吳德坤前去開創,批炤。 一、批明:內抽出水井湖、鹽塗坑兩處草地荒埔二所,付佃人吳萬豐官前去招佃闢 【第 10 頁:版面影像】 創,批照。 (一二) 代理埔里社撫民分府、補用縣正堂林,為給發墾照事。案據墾戶曾如從稟請:竊從於上年間,墾闢鹿撾莊前後山林埔園一所,東至大崙分水界,西至大崙分水界,南至路牌小溪界,北至大崙分水界,四至界址分明。前經於去年五月初一日稟請在案,但未蒙恩墾分執,未免有糊混之虞;若蒙準賜給發墾照,庶可再興工開闢。待耕成請丈,分別課納,永遠掌 。理合瀝情稟請,叩乞電 行等情前來。除批示外,合行給照永墾。為此,照仰該墾戶即便遵照,開成田園報丈升科,以杜爭端,切切,頒照。 拑字第二十一號。 右照給墾戶曹如從準此。 光緒十三年十月十一日給。 (一三) 欽命二品頂戴、辦理中路營務處中路撫墾事務統領棟字等營遇缺盡先前選用道、兼龍騎都尉勁勇巴圖魯林,為給發墾單事。照得本處奉爵撫院劉委辦中路撫墾事宜,業於大湖、東勢角等處設立撫墾局,並經將稟定墾務章程出示曉諭,招墾在案。茲據臺灣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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