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    ※進階搜尋
◆叢刊目錄:  
  ◆您的位置: 首頁【叢刊目錄】→第152種:清代臺灣大租調查書 →第一章通論→第一節墾照
操作說明
 ◇目錄瀏覽
. 瀏覽叢刊目錄
.開啟書籍目錄網頁
.瀏覽書籍目錄網頁
.開啟文章內容網頁
 ◇文章內容瀏覽
.瀏覽文章的內容
.瀏覽版面影像
.在首頁、書籍目錄、文章內容間切換位置
 ◇搜尋全文資料
.簡易搜尋
.使用布林邏輯符號
.進階查詢
 ◇瀏覽搜尋結果
.瀏覽搜尋結果
.瀏覽文章列表
 

  第一節墾照

【第 9 頁:版面影像】

雍正十年十二月日,彰化縣正堂程給。

(一一)

(前文略)照給成墾事。案據吳永興稟稱:承父遺下墾管木屐、長寮兩處地方,東至木屐大山,西至長寮大山,南至□□,北至珠仔山嶺腳,四至界址明白。內荒埔較多,成田尚少,逐年配納番租四十五石。又帶茄道坑園地一所,東至溪頭,西至火空,南至木屐山,北至西魯榻崙,四至界址明白。該處地方俱未領墾,叩乞恩準給照等情,業經票差查勘在案。旋據該差具覆界址相符,並無轇轕等情。據此,合行照給。為此,照仰該業戶吳永興即便遵照,所有荒地限一年內趕緊招佃開透,報丈升科;如逾二年仍舊拋荒,另有別人開闢,該業戶不得藉口相爭,切切,勿違,須照。

右照給業戶吳永興準此

一、批明:永興、振成兄弟,於光緒十三年十二月間分爨,凡所承物業照兩大房均分。茲因墾照難以開拆,其二比房份應得界址,俱載鬮書合同字內明白,批明為炤。

光緒十三年六月日給。

一、批明:內抽出外加道坑草地荒埔一所,付佃人吳德坤前去開創,批炤。

一、批明:內抽出水井湖、鹽塗坑兩處草地荒埔二所,付佃人吳萬豐官前去招佃闢

【第 10 頁:版面影像】

創,批照。

(一二)

代理埔里社撫民分府、補用縣正堂林,為給發墾照事。案據墾戶曾如從稟請:竊從於上年間,墾闢鹿撾莊前後山林埔園一所,東至大崙分水界,西至大崙分水界,南至路牌小溪界,北至大崙分水界,四至界址分明。前經於去年五月初一日稟請在案,但未蒙恩墾分執,未免有糊混之虞;若蒙準賜給發墾照,庶可再興工開闢。待耕成請丈,分別課納,永遠掌。理合瀝情稟請,叩乞電行等情前來。除批示外,合行給照永墾。為此,照仰該墾戶即便遵照,開成田園報丈升科,以杜爭端,切切,頒照。

拑字第二十一號。

右照給墾戶曹如從準此。

光緒十三年十月十一日給。

(一三)

欽命二品頂戴、辦理中路營務處中路撫墾事務統領棟字等營遇缺盡先前選用道、兼龍騎都尉勁勇巴圖魯林,為給發墾單事。照得本處奉爵撫院劉委辦中路撫墾事宜,業於大湖、東勢角等處設立撫墾局,並經將稟定墾務章程出示曉諭,招墾在案。茲據臺灣府

.本文顯示:共  7  頁 .目前位置:第 5 頁
[上一頁] [下一頁] [最前頁] [最後頁]
[1] [2] [3] [4] [5] [6] [7]
 
回到最上面
建議使用瀏覽器:Microsoft Internet Explorer 5.0以上版本  最佳瀏覽解析度:800 × 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