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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兵制

【第 169 頁:版面影像】

,臺灣協標中左右三營,澎湖協標左右二營,艋舺營、滬尾營、噶瑪蘭營,共裁外委四十六員,額外並馬戰兵五十名,步戰兵三千七百四十七名,守兵三千一百五十六名,官馬五十匹。通盤牽算,計共裁四成有零。留存五成有零。逐加細核,均尚允協。以之合計,現在臺澎各營,實留總兵一員,副將三員,參將四員,游擊四員,都司九員,守備一十員,千總一十七員,把總四十一員,外委五十六員,額外並馬戰兵七十名,步戰兵三千一百四十六名,守兵四千四百八十八名,官馬七十匹。按照現定章程,馬兵每名,月加餉銀七錢,連原額共銀二兩七錢。步兵每名月加餉銀一兩五分,連原額共銀二兩五錢五分。守兵每名月加餉銀一兩四錢,連原額共銀二兩四錢。官馬每匹月給草乾銀一兩之外,加給銀五錢。共計應需俸薪餉乾銀二十四萬六百六十四兩二錢六分三釐六毫。又新設稿識字識號令手共二百五名,應需餉銀二千四百六十兩。二共銀二十四萬三千一百二十四兩二錢六分三釐六毫。比較舊額,計不敷銀七千九百二十七兩九錢八分二釐四毫。又養廉銀一萬八千七百七十八兩。比較舊額,計餘賸銀六千三十八兩。統計全年共應需俸餉乾廉銀二十六萬一千九百二兩二錢六分三釐六毫,比較額估之數,計不敷俸餉銀七千九百二十七兩九錢八分二釐四毫。應將餘剩養廉銀六千三十八兩,儘數撥補不敷俸餉外,實尚不敷俸餉銀一千八百八十九兩九錢八分二釐四毫。應請將裁賸兵米飭令各該廳縣折銀解繳臺灣府庫如數撥抵給領。仍令該府於赴司請領臺餉時,入冊聲除,就餉請扣,以清款項。至各營起支新餉,前經奏明,以各營定案之先後分別起支。此案臺澎各營弁兵現在業經酌定,分別裁留;應請准自同治七年十月初一日起,一律起支新餉。其字識號令手餉銀俟准到部覆之日起支。再向例臺澎各營戍兵,於額餉之外,每名月另加銀四錢,由臺灣府在於徵收叛產項下支給,原念其遠戍而加給,今應請於舊額

【第 170 頁:版面影像】

及加餉新餉之外,仍照舊章,每兵每月另加給銀四錢,以示體恤。所有留存之兵,由內地換班更戍者,仍令各將弁詳加挑選,汰其老弱,留其精壯。如有不敷,再由內地各營,如數撥補,以免缺額。至擬裁各員弁署任者,即時裁撤。實缺者,歸於應補班補用。其未調補以前,應支得項,飭由臺灣府籌款支給,歸於軍需項下造銷,以符奏案。至噶瑪蘭一營,系於道光三年間,奏明添設。所有官兵應支俸餉乾廉銀兩,前經議准,在於噶瑪蘭廳正供餘租及鹽課供耗盈餘穀石折價等款銀內動支。此次裁留在營各兵,應支新餉,應請仍照前議辦理。朋扣一項,副將以下各官月仍扣銀二錢,馬兵仍扣一錢,步兵仍扣五分,守兵仍扣三分,以資撥用。所有兵丁應支米石,現飭督糧道趕緊核詳辦理。至所裁官弁,系何哨司員名,並容飭營開送齊全,另行核辦(抄鎮署案)。

恤賞

一、兵丁娶妻及子女婚嫁,各賞銀三兩。

一、兵丁父母本身及妻亡故,各賞銀四兩。

一、故弁扶櫃回籍,照依每員名下支食養廉名糧計算,每名賞銀四兩。如係十名,賞銀四十兩,照此類推。

一、故兵遺骸,班滿隊目拾運回籍安葬,分上下游給賞運費。上游賞銀三兩,下游賞銀一兩五錢。如同標營一起拾運三名以上者,各減賞銀三錢。水師有營船可以帶運,每名止賞銀一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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