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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八、刑部題本殘片(陳暹等誣控周全斌與鄭經結盟假意投誠)康熙十年三月初七日

【第 144 頁:版面影像】

上重恩,承受不起,怎敢生此等心?我如果有此等心,豈肯帶我父母妻子家口並所轄官兵來投誠麼?此情俱無。陳暹等二十三人在戶、兵二部屢次控告,非系我家奴僕,不愿在旗,故此伊等共謀結黨,欲要出旗,誣告我等語。據原告陳暹等供:我等二十三人,懇求開戶,在戶、兵二部屢次控告是實等語。據佐領祖永勳等供:陳暹等系周全斌家壯丁冊內披甲奴僕等語。揆此,陳暹、趙志、林鳳等因不將伊等開戶之仇,稱周全斌與賊鄭經立誓結盟,給與官兵,假意投誠,私差官兵送信與千總李泗帶密書直去臺灣接應鄭經造反,及密差守備蘇春帶家眷回去河南湖廣通信,並差兵丁戴若等前去河南湖廣招引兵丁,將原任通判周汝南、副將黃國貞等之官賣與留紀等要銀立約等情,捏款誣告是真。查定例:凡誣告叛逆未決者,將本犯擬斬監候等語,律文內凡奴僕誣告家長者與子孫罪同一事誣即絞等語,陳暹、趙志、林鳳照例擬斬立決。臣等未敢擅便,謹題請旨。

——錄自明清史料丁編第三本二七六頁∼二八一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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