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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4 頁:版面影像】 周全斌轉繳前總督在案,於本月初五日病故等語。查副將黃國貞已經病故,將其劄付該督繳與兵部察銷,將許順過付銀兩情由毋容行查川湖總督。 審問周全斌:據陳暹等狀稱,一賣通判周天佐賣全斌族內周英銀二千兩,立約選官在任還銀,現授河南懷慶府通判等語。此情是何緣故?從實供來。供稱:並無周天佐之名。周公佐小名系周英,今見在河南懷慶府做通判,是我一族兄,即系此一人,並無別人。我並無將周天佐官賣與周英,要銀二千兩,寫文約等情。將此情問陳暹、趙志、林鳳伊等。供稱:周天佐之名系我們錯寫,原系周公佐之名是實。將此人放回福建,將他通判賣與周英是真。周公佐、周英系兩個人。此情有阿思哈尼哈番品級陳文煥、許雄知道等情。審問陳文煥、許雄:據陳暹等口供,將官賣與周英情由,你們知道等語,是何緣故?從實供來。伊等供稱:周公佐小名是周英,即系一人·非系兩人。周全斌並無要銀賣與等情。據此,咨兵部查投誠官員原案,並咨河南巡撫查周公佐是否周英,有無用銀買通判官職去後。於康熙九年七月初四日,據兵部咨稱:冊開員外周公佐,系偽文職,已交吏部議敘等語。於康熙九年十一月十一日,據河南巡撫郎廷相咨稱:審據通判周公佐供:周英系公佐幼時小名,當年授偽職名公佐。投誠後,自康熙五年九月內吏部面試,取同鄉候補參議黃而輝等甘結,現在部案可(中缺)。 不得,不曾叫我去,叫林泗去,□□□□□□□林泗是林元等語。據伊等供出見證 【第 125 頁:版面影像】 陳益等供:去年逃去之林泗是周全斌家人,非系千總。如果給密書往鄭經處去,那時拿著書子,他們豈不告麼?並無此事等語。據督捕衙門查送咨稱:周全斌家下林泗於康熙八年十一月二十日逃去,遞過逃牌等語。據河南巡撫查送咨稱:據林泗供:我是千總,周全斌並不曾差我往海上帶書等語。揆此,周全斌密差,千總林泗給密書往臺灣鄭經處去屬虛。 一款雖供周全斌差過部兵丁戴若、陳冬、林五先去河南湖廣招引兵丁,後回福建住籍等語,據周全斌供:此戴若、陳冬、林五三人,在兵部告我二十三人內之人,伊等於今年逃走,我在督捕衙門遞過逃牌,我並不曾差往河南湖廣去招引兵丁回福建住籍。我如果差時,豈肯差告我的仇人麼?想情就知誣告我等語。據陳暹等供出見證楊升、林升供:我們不知差戴若等三人往河南湖廣去招兵、回福建原籍之事。戴若等三人逃走,俱遞過逃牌等語。據督捕衙門查送咨稱:戴若、陳冬、林五於康熙九年二月初四日逃走等語。且據陳暹等供:叫招兵多少,戴若等今在何處,我們不知道等語。揆此,戴若等逃走是真,差河南湖廣招引兵丁後回原籍之事屬虛。 一款雖稱周全斌差過部兵丁謝陞、陳明帶壯丁李新妹再去河南湖廣招引兵丁,後回福建住原籍,假遞逃牌,其壯丁李新妹無遞逃牌等語。據周全斌供:並不曾將謝陞等發回原籍住劄,假遞逃牌。其謝陞、陳明、李新妹陸續逃走,將謝陞、陳明在督捕衙門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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