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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戶部題本(查核福建巡撫陳大受奏銷閩省乾隆十一年分駐防官兵及各鎮協營並臺灣各營兵馬錢糧數目)乾隆十二年十二月初七日

【第 12 頁:版面影像】

給米七千六十七石五升六勺零,除乾隆元、二、三、四、五、六、七、八等年補還米五千五百六十六石九斗五升一合三勺零,與乾隆十年兵馬奏銷登答案內核對數目相符,應毋庸議外,其補還乾隆九年籌議備給米一千五百石九升九合三勺零,查乾隆十年兵馬登答案內原借未補米係一千二百八十二石一斗九升二合二勺零,數目不符,應令該撫查明報部。至補還八年米折還項米四石二斗九升並九年糧米歸補借動漕米七百八十三石二斗五升九合五勺零,從前因何借動,曾否報部之處,均未聲明,臣部無憑查核,應令該撫逐一查明報部。

一、給駐防四旗並上三旗官員家口折色白米三百七十七石八斗四升九合九勺零,每石折銀一兩,共銀三百七十七兩八錢四分九釐九毫零;又給內地官兵不敷兵米一十二萬一千四百一十一石七斗四升三合一勺零,每石照各府州縣定價八、九錢並一兩不等,共折給銀一十一萬二千三百九十四兩一錢七分二釐六毫零;內督標四營題准照金廈兵米之例支給半年本色米七千五百八石五斗六升,每石折價銀九錢,共扣存價銀六千七百五十七兩七錢四釐;內除動碾臺米七千七百八十五石,每石水腳銀一錢二分八釐,共銀九百九十六兩四錢八分外,實存剩銀五千七百六十一兩二錢二分四釐,留充兵餉,候文撥用;又支剩存米二百七十六石四斗四升,現存福州府倉等語:查駐防四旗以及內地官兵支給折色價銀,按照各府州縣定價核算,與例相符,前項銀兩係應給之項,應准開銷;其

【第 13 頁:版面影像】

撥給水腳銀兩,按照節年准銷數目核算,亦屬相符,應毋庸議;其扣存米價銀五千七百六十一兩二錢二分四釐併支剩米二百七十六石四斗四升,應於實存項下查核。

一、給駐防四旗並福州水師營官兵馬匹共支穀草價銀七萬五千四百五十一兩一錢五分八釐;內穀一十萬四千四百四石一斗,每石價銀四錢五分,共價銀四萬六千九百八十一兩八錢四分五釐;草三百一十六萬三千二百五十七束,每束價銀九釐,共價銀二萬八千四百六十九兩三錢一分三釐等語:移查兵部覆稱,前項官兵馬匹俱與該督造報朋馬奏銷冊內數目相符,所有駐防四旗並福州水師營官兵馬匹支給穀草價銀,按照定價核算,與例相符,應准開銷。

一、給臺灣班兵眷口銀三萬九千三百二十四兩六錢七分二釐九毫零等語:查雍正七年欽奉上諭,福建臺灣戍守之兵丁,每年賞銀四萬兩,為內地養贍家口之用,欽此,欽遵。續據該撫題報乾隆十一年分實給賞銀三萬九千三百二十四兩六錢七分二釐九毫零,臣部核覆准銷在案。今前項賞給銀兩,與原題數目相符,應毋庸議。

一、給總督並將軍、副都統等衙門俸工役食銀一千二百一十六兩九錢四分四釐四毫零,海澄公黃仕簡俸祿銀一千六百六十七兩一錢五分九釐一毫等語:查前項給過總督並將軍、副都統等衙門俸工役食銀兩,係應給之項,核算數目相符,應准開銷。至海澄公黃士簡俸祿銀兩,先經陞任福撫周學健咨請海澄公先代承襲皆以襲爵之日起支俸祿,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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