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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一、吏部「為內閣抄出福建巡撫吳士功奏」移會(請廣臺民搬眷之恩例,並定有司失察偷渡之處分)乾隆二十五年二月初十日

【第 240 頁:版面影像】

身無業之民,及並無嫡屬在臺者,一切男婦,仍遵例不許過臺,有犯即行查拏遞回外,其在臺有業良民,果有祖父母、父母、妻妾、子女、婦孫男女、及同胞兄弟在內地者,許先赴臺地該管縣報明,將本籍住處暨眷口姓氏、年歲,開造清冊,移明內地原籍,查對相符,覆到之日,准報明該管道府,給與路照回各原籍搬接過臺。其內地居住之祖父母、父母、妻妾、子女、子婦孫男女、及同胞兄弟等如欲過臺探親、相依完聚者,即先由內地該管州縣報明造冊,移明臺地查確覆到,再行督撫給照過臺。仍責成廈門、臺防兩同知並守汛武員,凡遇過臺眷口出入,均須驗明人照相符,方准放行;如人照不符,及不先行查確、濫行給照者,將該管查參議處。汛口文武失察徇隱,一併分別處分。其隻身無業之民,並無親屬可依,客頭船戶包攬偷渡者,仍照例嚴行查拿,毋得少有寬縱。再遇民之違禁偷渡,雖由奸徒之引誘,亦由該管地方官平素失於化導稽查所致。嗣後海口查獲無照偷渡男婦解回本籍者,可否按人數之多寡,將原籍州縣酌予議處,永為定例。庶良民循請照之例,不敢僥倖行險,免受奸梢之貽害;而地方官顧慮失察考成,自必勤加化導,不時稽察。既使禁止行令,奸良有別,復得法良意美,防範嚴明,似與臺地之海防民生,均有裨益,而我皇上浩蕩深仁,洋溢中外,與海若之含洪光大,同其悠久無疆矣。臣一得之愚,是否可採,謹繕摺具奏,伏祈皇上睿鑒敕部議覆施行。謹奏。

乾隆二十五年二月初二日奉硃批:大學士會同該部議奏,欽此。

【第 241 頁:版面影像】

——錄自明清史料戊編第二本一○七∼一○九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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