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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7 頁:版面影像】 第一款大租權確定 大租制度沿襲已久,今則為社會制度之一、人民財產之權。雖有極大流弊,而其權利則國家不可不承認之。明治三十六年,大租歸戶冊已逐漸告成,乃於土地調查委員會外更設大租權調查委員會以查定之,明認大租為人民正當之權利。惟歸戶冊之所調查者以義務者(即小租戶)之申報為其依據,其中必有隱匿不報者、或以多報少者。若執此以為確定大租權之標准,則大租權者必群起而反對之;處分之計畫,終必不行。如欲澈底清查,則非取申報主義不可;即使大租戶一一申報、國家一一調查是也。然此舉既費金錢、又需時日,乃捨申報主義而採公示主義;即將各廳之大租歸戶冊各於其地公示之,使眾閱覽。如有認為遺誤者,得於九十日內稟請更正;逾期而不請求者,即按冊查定 【第 58 頁:版面影像】 之。不意公示之後,閱覽者甚少,而請求更正者則尤加少焉。若政府亦以放任因循為主義,一俟期限已過、裁決已定,則不平者必多;多則法令雖嚴,亦必不能行也。日人乃大加干涉,編製閱覽名簿,規定閱覽時日;凡名簿所載,屆時不至者,即命保正、甲長一一傳喚,使之攜帶證據來廳查閱。認為是者,則記其是;認為非者,則記其非;認為遺而未載者,則記其遺漏之事實。總計閱覽人數三十三萬九千餘人,其已閱者三十二萬九千餘人、其未閱者僅九千九百餘人;其提出異議之數共四萬三千一百四十五件。公示已畢,復行調查。共計八閱月(自三十六年十二月起、至三十七年七月止),全部告竣。即召集大租權調查委員會,於三日之中將四萬餘件盡數查定之;使大租權獨立於業主權之外,一掃從前「一地二主」之積弊,非如劉氏清丈之時承認大、小租戶均為業主也。大租戶與業主之名義既正,遂更進而為根本之改革;其改革之法,另款以說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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