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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0 頁:版面影像】 ,外地則藉臺郡所產。邇年動撥平糶,未經買補甚多。今歲早稻豐收、晚禾亦皆暢茂,正可乘此秋成,採買補足。現撥司庫銀兩分發臺郡各廳縣,收穫後,即照市價平買,毋累農民』。得旨:『所辦甚妥。知道了』。 ——以上見「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二百二十五。 冬十月,福建布政使高山奏:遵旨前往臺灣清查官莊地畝,安輯番民。得旨:『所奏俱悉。此舉不過為民間清宿弊,並非為增益錢糧起見;不得錯會意也』! 巡視臺灣給事中六十七等奏:『福、興、泉、漳四府連歲歉收,經撫臣議撥銀五萬兩來臺糴買榖十萬石運送內地,其所撥之銀尚未到臺。臣先與道、府按產榖處所多寡情形,豫定派買數目;一面豫備船隻,酌定運送章程,使內地倉儲不致久懸,臺地船戶商民亦無絲毫貽累』。得旨:『所奏俱悉』。 ——以上見「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二百二十七。 十一月,巡視臺灣戶科給事中六十七等奏操演巡視情形。得旨:『臺地遠在海外,此等奏報須據實在情形奏聞,不可稍涉粉飾也』。 ——見「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二百二十九。 十二月初八日(辛亥),命翰林院檢討吳嗣爵提督福建學政。 ——見「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二百三十。 【第 41 頁:版面影像】 是月,巡視臺灣戶科給事中六十七等奏:『遵旨會同布政使高山清查臺灣民番互控地畝,各歸原業;現飭開列土名、查造四至清冊,永遠不許絲毫越占』。得旨:『所辦甚妥。知道了』。 ——見「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二百三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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