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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2 頁:版面影像】 乾隆三十一年 乾隆三十一年(丙戌、一七六六)春正月初八日(戊寅),諭:『近據江蘇、浙江、廣東等省節次拏獲海洋盜犯多人,業已盡法懲治。此等積匪,或一人連犯兩省之案、或一案牽連數省之人,纍纍劫案,已閱多年,此時始行發覺。皆由從前各地方官遇有商船被劫之事,每以事涉海洋,畏難不肯訪緝;又或因水面所轄地界毗連,可以互相推諉,彼此捺擱。遂致縱盜養奸,釀成積案;已將各年疏防之文武各員,交部嚴加議處矣。今三省盜夥,就獲者幾及數百名;恐匪船往來洋面、潛蹤劫竊,似此者尚復不少。若不嚴加搜捕、盡絕根株,何以靖海疆而安旅舶!當思此等海盜糾夥行兇雖在洋面,而所竊 【第 143 頁:版面影像】 贓物不能不向城市變賣,其妻拏家屬亦必於陸地寄居;即如浙省獲盜之案,亦因賊犯宋三竊贓包褲敗露,遂得尋線根求,弋獲多犯。誠使地方員弁平日留心察訪,見有行蹤詭秘並衣物可疑者隨時盤詰,鬼蜮復何所遁形!至界連數省之處,盜匪出沒,每聞此地嚴拏,即竄入彼境以圖避匿;若彼此同心上緊協緝,則四路堵截,匪徒又何從狡脫乎!總在封疆大吏嚴飭有司實力稽查,設法 捕,使洋面永遠清靜,方不負戢暴安民之意。倘此後該地方官復敢因仍故習,玩視盜案,不行嚴密查拏及諱匿不報者,一經發覺,必重冶其罪;該督、撫等不能嚴切董飭,責有攸歸,朕不能為之寬貸也。將此通行曉諭知之』。 ——見「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七百五十二。 二月初二日(壬寅),以福建巡撫定長為湖廣總督,調湖南巡撫李因培為福建巡撫。 ——見「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七百五十四。 十八日(戊午),兵部奏:『臺灣鎮總兵楊瑞逾限不請陛見,應照例查辦』。得旨:『臺灣鎮遠隔重洋,其奏請陛見逾期之處,著不必查辦』。 ——見「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七百五十五。 夏五月二十六日(甲午),諭:『今日國史館進呈新纂列傳內「洪承疇傳」,於故明唐王朱聿釗加以「偽」字,於義未有允協。明至崇禎甲申,其統已亡。然福王之在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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