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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乾隆三十三年

【第 165 頁:版面影像】

臺灣總兵王巍種種貽誤,前已降旨革職。吳必達雖未奉到諭旨,目擊其毫無措置,自應一面摺參、一面即統其兵眾妥協籌辦,正提督分內所應為;何尚聽其因循貽誤耶!昨已將葉相德調補臺灣總兵,著崔應階、鄂寧即催令速赴新任;葉相德人尚能事,可以資其佽助。吳必達專司勦捕之事,務須悉心合力,上緊督辦。將弁兵丁如有出力之人,不妨隨時獎賞,以示鼓勵;其退縮誤事者,亦即立予懲治。有應行革職治罪之員,即據實嚴參,毋稍姑息。如此則人知自勵,自可剋期竣事。遠隔重洋,遇此要事,豈可循例姑息耶!將此詳諭吳必達並崔應階、鄂寧知之』。

又諭曰:『鄂寧奏請將王巍撤回,俟匪案完竣,核其功過之語;所奏甚屬非是!王巍辦理此事,庸懦諱飾,始終貽誤。雖已降旨革職,尚應按律治其餘罪之人;何得僅以撤回了事!且其功過,猶必待事竣始行核定耶?鄂寧著傳旨申飭』。

二十四日(戊寅),諭:『前經降旨,令鄂寧俟崔應階至廈門,該撫即回省城辦理一切事務。今崔應階所辦傅元禧一案自可剋日完結,崔應階即應前赴廈門調度勦捕逆匪之事;鄂寧俟崔應階到後,即行回駐省城。……』。

——以上見「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八百二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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