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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咸豐三年

【第 29 頁:版面影像】

「則克錄」等書,即由該署督附摺呈進,以備採擇。原摺著鈔給閱看。將此由五百里諭令知之』。

--見「大清文宗顯皇帝實錄」卷一百。

二十二日(乙丑),諭〔軍機大臣等〕:『據王懿德奏「剿辦閩省上下游兩處賊匪情形」一摺,尤溪縣城已經收復,而逆首林俊現尚竄伏該縣二十四都一帶,與永福、閩清、古田等附省縣分毗連,難保該逆不潛圖煽誘,再來肆擾。著該署督等即督飭文武員弁等管帶兵勇認真搜捕,勿留餘孽。下游金門一帶剿辦現已得手,著仍知會水師提督施得高會督水陸兩路帶兵鎮將合力堵拏,勿令稍存大意。現在有鳳計可抵任兼署總督,省城有大員駐劄,人心諒可藉以鎮定;該撫王懿德即可出省親赴泉、漳一帶,督率文武員弁迅將賊匪掃蕩,以靖地方,毋任廈門賊匪日久盤踞,勾結為患。至臺灣匪徒滋事,現在剿辦若何?該撫亦當設法偵探,派兵應援,勿稍延緩。將此由六百里諭令知之』。

二十四日(丁卯),以神靈顯佑,頒福建臺灣府天后廟御書匾額曰:「德侔厚載」。

--以上見「大清文宗顯皇帝實錄」卷一百一。

八月初七日(己卯),調閩浙總督吳文鎔為湖廣總督,以署四川總督慧成為閩浙總督;未到任前,仍以福州將軍有鳳署理。

--見「大清文宗顯皇帝實錄」卷一百二。

【第 30 頁:版面影像】

十九日(辛卯),諭〔內閣〕:『王懿德奏「艇匪伺劫餉銀,請將該管鎮營並督運護解之員分別懲處」一摺,福建委員押解臺灣、澎湖等處餉銀,在海壇鎮轄萬安汛澳內泊船候風,突遇匪艇將雇備防護商船行李、貨物搜卻,並毆脅知縣、縣丞,不法已極;雖餉銀並未疏失,該管營員漫無覺察、督解護送各員不能督率攻擊,均難辭咎。護海壇鎮總兵、現升金門鎮總兵鍾寶三,著先行交部議處。護海壇鎮標左營遊擊、水師提標前營守備孫思庭著革職留任,與鍾寶三均著勒限一個月嚴拏艇匪,務獲究辦;限滿無獲,即著嚴參。督解官准升烽火門參將提標左營遊擊林朝瑞、護送官護海壇鎮標右營遊擊閩安左營守備周向辰、署閩安左營都司提標右營守備起鰲,均著交部議處』。

署閩浙總督王懿德奏:請於省標餘丁內選補標缺,以資調遣;下部議行。

--以上見「大清文宗顯皇帝實錄」卷一百三。

二十九日(辛丑),兼署閩浙總督福州將軍有鳳奏「臺灣鳳山縣城收復,現在籌辦情形」。得旨:『覽奏各情均悉。臺地軍餉甚屬緊要,既能設法通融妥辦甚好。捐數較多者,速行奏請施恩』。

--見「大清文宗顯皇帝實錄」卷一百四。

九月初九日(辛亥),諭〔內閣〕:『恆裕奏「擊退賊匪、克復縣城並臺北獲勝情形」一摺,臺灣府屬南、北、中三路匪徒同時勾結滋事,該總兵恆裕督令將備、聯絡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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