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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6 頁:版面影像】 ,當行者就案完結、當拒者按約辨明;不至日久遷延,橫生枝節,方為妥善。著曾國藩、英桂、馬新貽、丁日昌、卞寶第、李鶴年各將現辦未結之教案,迅速設法了結;毋稍偏徇,致辦理不得其平,轉滋流弊。原摺著各鈔給閱看。將此由五百里各諭令知之』。 又諭:『本日據總理各國事務衙門奏「現辦傳教各案,中外未能相安,請飭迅速完案,並通飭各省按約辦理」一摺,已諭令江蘇、福建、河南各督、撫迅速辦理矣。惟思傳教一案載在條約,自難顯為禁止;惟在修明正學、自端趨向,乃能崇正黜邪,潛消隱患。遇有交涉事件,尤當持平辦理,當行者就案完結、當拒者按約辨明,庶可關其口而奪之氣。嗣後各該地方,如有傳教之洋人,務令士民各守本業,不得聽信浮言,無端尋隙。倘有不安本分教士滋優地方,即知會領事官按約懲辦;必使民教相安,不至釀成巨案。著各直省將軍、督、撫等通飭各該地方官妥慎辦理,毋稍偏徇,致滋流弊。原摺著各鈔給閱看。將此各諭令知之』。 --以上見「大清穆宗毅皇帝實錄」卷二百四十三。 冬十月甲辰朔,諭內閣:『前因福建臺灣鎮總兵員缺緊要,當經諭令英桂等察看劉明燈能否勝任。茲據奏稱:該總兵於臺灣重鎮不甚稱職;劉明燈著即開缺,交英桂、卞寶第再行詳加察看。臺灣鎮總兵員缺,著該督、撫等於通省總兵內揀員調補;所遺員缺,著朱德明補授。 【第 117 頁:版面影像】 --見「大清穆宗毅皇帝實錄」卷二百四十四。 十一月二十八日(辛丑),諭〔軍機大臣等〕:『英桂、卞寶第奏「臺灣領事官縱令洋將違約妄為,請飭總理衙門辦理」一摺,臺灣領事官吉必勳於議給之案忽然翻約,縱令@噹開砲擄船,佔踞營署,偪死副將大員、殺傷兵勇、焚燒軍火局庫、索取兵費種種違約,實屬有心構釁,豈能稍事姑容;已諭令總理各國事務衙門知會英國公使辦理矣。臺灣物阜而民雜,近年各國通商,易於起釁;英桂、卞寶第務擇為守兼優、通達事體之鎮、道大員前往,遇事剛柔互用,按約辦理。並整頓營制、吏治,以肅官方,不可稍涉大意。未結各案,即著飭令曾憲德等迅速辦結。將此由五百里各諭令知之』。 予福建臺灣傷亡副將江國珍祭葬、世職。 --以上見「大清穆宗毅皇帝實錄」卷二百四十七。 十二月初六日(己酉),予福建彰化被戕巡檢曹本祭葬、世職。 初七日(庚戌),諭〔軍機大臣等〕:『前據英桂等奏「臺灣洋人違約妄為」等情,當經諭令總理各國事務衙門知會英國使臣辦理。茲據奏稱:「臺灣樟腦一案,疊經咨行該督、撫早為辦結,免致藉端生釁;乃遷延日久,致有開砲擄船、殺傷兵勇之事。現經該衙門將領事等逞凶違約情形,照會該國使臣,令其從嚴懲辦,尚未接有照覆。惟該督、撫前奏臺灣焚燒教堂並華洋交毆、謀死教徒各案,已結五起、未結二起,及吉必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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