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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灣調補

【第 13 頁:版面影像】

台灣調補

康熙三十三年題准:台灣各官,均令遴選調補;三年俸滿,如能稱職,以應升之缺即用。

雍正七年題准:凡調往台灣各官,道員到任三年,知府、同知、通判、知縣到任二年,該督、撫於本省內地屬官內遴選賢能之人,乘冬月北風之時到台,與舊員協辦;至半年之後,則令舊員乘夏月南風之便回至內地。協辦之時,一體算俸。其調往官員內,除庸劣不堪者該督、撫隨時題參外,其餘官員均於期滿調回內地之日,該督、撫查核,分別具題:如果實心辦事、地方寧謐,道、府由該督、撫給咨送部引見,候旨升用;同知、通判、知縣均留於本省,遇有應升之缺,該督、撫即行具題升補。至經歷、縣丞以下佐雜微員及教職等官,事務簡少,毋庸協辦。俟到任三年,如果稱職,出具考語,咨

【第 14 頁:版面影像】

部以應升之缺即用;仍令督、撫於各官將滿三年之時,即豫行揀選內地人員調往,令俸滿之人交代清楚,回內地候升。

乾隆五年議准:台灣各官既從內地揀選,則內地員缺又需人署理;該督、撫酌量需人之時,即奏聞請旨揀發,以備台疆、內地兩處調補委署之用。

七年議准:台灣調回官員如一時無應升之缺,令該督、撫分別題咨,以原官補用;將應升之處帶於新任至調往所遺內地等缺,咨部別行銓選。

又議准:知府督催錢糧,較承追經徵錢糧之州、縣責任稍輕;嗣後台灣府知府員缺,倘所屬知府內實無合例可調之人,其任內有督催錢糧未完一分以下者,由部於題覆本內聲明請旨。其台灣知縣員缺,仍令該督、撫將應行調補之人,題講調補;如實無可以調補之人,於應升人員內揀選升補,毋庸將錢糧未完一分以下之人題請調補。

八年議准:台灣知府、同知、通判、知縣,亦照道員、佐雜、教職等官,一例三年期滿;督、撫於五月以前先行於內地人員內遴選調補。其舊員期滿後,即調回內地,毋庸協辦;該督、撫仍照例查核具題,分別升用。

三十四年議准:嗣後台灣文職各官,凡籍隸廣東人員,俱令迴避,不准升調。

三十六諭:『前據崔應階奏「台灣地方半系粵莊,俱廣東人民居住。若地方官亦系粵人,恐不無瞻徇同鄉;即或遇事秉公,又易生怨滋事,辦理頗為掣肘。請嗣後廣東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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