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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 頁:版面影像】 月親往琅 詳加履勘,擬於車城南猴洞地方建設縣治,名曰恆春,先設知縣一員以資治理,系為因地制宜起見;即著照所議行』。 又奏:請添設台北府,自彰化以北直達後山,胥歸控制。奉諭:『前據沈葆楨等先後具奏「台北擬建府廳縣治、請移紮南北路同知、酌改台灣營制、台屬考試請歸巡撫主政」各摺片,當派軍機大臣會同該部妥議具奏。茲據奏稱:「沈葆楨等所奏各節,系為因時制宜起見;自應准如所請」等語。著照軍機大臣等所議,准其於台北艋舺地方添設知府一缺,名為台北府,仍隸於台灣兵備道;附府添設知縣一缺,名為淡水縣;其竹塹地方原設淡水廳同知,即行裁汰,改設新竹知縣一缺;並於噶瑪蘭廳舊治,添設宜蘭縣知縣一缺;即改噶瑪蘭廳通判為台北府分防通判,移紮雞籠地方』。 又議准:台灣南路同知移紮埤南、北路同知移紮水沙連,均改為「撫民同知」。 四年議定:台北府添設教授一,新竹、宜蘭縣各設訓導一,淡水廳教諭改為淡水縣教諭,均作為要缺,由泉、漳七學調補;倘有不敷,仍於通省教職內揀選調補。 五年議准:台北府知府,作為題調要缺。台北府分防雞籠通判(由噶瑪蘭通判改設)作為升調要缺,於現任人員揀選升調;如無堪以升調之員,即以候補人員請補。淡水縣知縣作為題調要缺,新竹縣、宜蘭縣並台灣府屬之恆春縣均作為中缺,於內地揀選調補;如無堪調之員,即以曾任實缺候補並進士即用請補。彰化縣艋舺縣丞裁汰,改為台北 【第 20 頁:版面影像】 府經歷兼司獄;淡水廳竹塹巡檢裁汰,改為新竹縣典史;噶瑪蘭羅東巡檢裁汰,改為宜蘭縣典史,並添設淡水縣典史;彰化縣南投社縣丞,移紮鹿港;台灣縣羅漢門巡檢改設南投社,屬彰化縣。佐雜各缺,均作為海外調缺;於內地現任人員調補,或由候補人員請補。 十年議准:台灣埔�堛徽K設撫民通判,歸台灣府考核,於內地現任人員調補;如無人,以現任人員請升並候補人員酌補。台灣縣羅漢門巡檢移紮八罩地方,歸澎湖通判管轄;於現任人員調補,或以候補人員酌補。 十一年,欽奉慈禧端佑康頤昭豫莊誠皇太后懿旨:『醇親王奕 等「遵籌海防善後事宜」摺內奏稱:「台灣要區,宜有大員駐紮」等語。台灣為南洋門戶,關繫緊要;自應因時變通,以資控制。著將福建巡撫改為台灣巡撫,常川駐紮。福建巡撫事,即著閩浙總督兼管。所有一切改設事宜,該督、撫詳細籌議,奏明辦理。欽此』。遵旨議定:台灣改設行省,仿照甘肅新疆,名曰福建台灣巡撫;司、道以下各官考核大計,均由巡撫主政,仍照舊會總督銜辦理。添設福建台灣布政使一員、布庫大使一員;台灣道向兼按察使銜,毋庸另設臬司,添按司獄一員。 ——以上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六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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