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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1 頁:版面影像】 巡察盛京、吉林、黑龍江 乾隆十二年奉旨:『差遣巡察官員,原以令其稽查地方事務之廢弛。近因按年輪派,遂均視為氾常,毫無裨益,反於地方滋擾,殊非設立巡察之本意。若不必限年更替,俟應查之時特派專員往查,尚於事務有益。盛京等處巡察官員,即令撤回;每屆三年,該衙門將應否差員之處請旨。其台灣巡察官員應否存留之處?著交該督、撫定擬具奏;到日,再降諭旨』。 【第 192 頁:版面影像】 巡察台灣 康熙六十年諭:『每年自京差御史一人,前往台灣巡察。此御史往來行走,彼處一切消息可得速聞。凡有應奏事宜亦可條奏,彼處之人,皆知畏懼。至地方事務,御史不必管理。欽此』。遵旨議定:每年差滿、漢御史各一人前往巡察,一年更代;如有應行條奏事件,具本條奏。 雍正五年諭:『台灣遠隔海洋,向來督學官員難以按臨考試,是以將學政交與台灣道兼管。朕思道員管理地方之事,又兼學政,未免稍繁。每年既差御史二人前往台灣巡察,應將學政交與漢御史管理,甚為妥協。現今御史在彼,著即辦理台灣學政。嗣後永著為例』。 九年諭:『台灣地方關係緊要,巡察御史新舊兼用,始為有益。滿御史已留任一年,漢御史亦著留任一年』。 乾隆十二年諭:『向因台灣為海外要區,設立巡察御史,原以表正風俗、稽察彈壓、除剔弊端。近據該撫奏:「該御史等於養廉外,又分派台、鳳、諸、彰四縣輪直,每季約需費三、四百金。其出巡南、北兩路供應夫車廚傳、賞給各社番黎、操閱犒兵,皆令各縣措備。該衙門濫准詞訟,差拘滋擾,於額設胥役之外,更有奸民掛名,恃符生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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