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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5 頁:版面影像】 海審辦及續獲賊匪陳明等八名已飛飭各縣嚴究辦理之處,殊屬非是!台灣地處海外,因三年例派御史巡視一次;遇有緊要事件,自應一面提審辦理、一面奏聞。如此案緝獲賊匪陳明等八名事關要案,該御史等即應就近審辦,再行移交撫臣歸案完結;何得僅飭各縣審究,可謂了事耶?至十七日所奏之摺,又不過巡視地方情形,敷衍塞責;而於初五日所奏諸羅縣盜犯之事,全不提及。似此有名無實,又安用此巡台御史為乎!塞岱、雷輪,仍著交部議處』。 五十二年諭:『福建台灣府,向來三年一次止派巡台御史滿、漢各一員前往巡視。該御史職分較小,且由京派往,豈能備悉該處情形,易為地方官欺蔽;不過虛應故事,仍屬有名無實。嗣後著照四川查促浸攢拉之例,令該督、撫及水師、陸路兩提督每年輪直一人前渡台灣,嚴行稽查;所有請派巡察台灣御史之例,竟行停止。著為令』。 ——以上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千零二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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