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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議疏

【第 15 頁:版面影像】

查考;而異代之臣,更不便照現行事例,因謚立碑。查直省府州縣各有忠義祠,應於諸臣原籍令有司設牌入祀;其或里居失傳者,則於授命之所附祠。並請敕下翰林院撰擬專謚及通謚文各一篇,交禮部刊發直省,令所在案式成造木牓,填書某官姓名、謚字,附載事實於後;懸諸祠內,以昭令典。其有後裔尚存,願於祠墓自行鐫立碑石者,聽。至史冊所稱闔門遇難者,不一而足;似應入祀節孝祠,以示表揚。其有姓氏可稽者,詳書於牌;否則止書某某妻、妾、女、媳同時殉難若干口,用昭核實。

一、諸生韋布未通仕籍,甚且姓名無考——如山樵、市隱之流,遂志成仁,所在多有;議謚自難概及。應請於謚之所不及者,均令其入祀忠義祠;則草野幽貞,亦不致淪於泯沒。其有妻女等從殉者,並如前例。

一、明臣如楊所修、王大年、李應薦、張捷、楊維垣輩,雖臨危不屈,而名麗閹黨,其素行已屬有虧;自不便令其濫邀謚典。其因馬士英而驟遷——如楊文驄者,抗節亦有可矜,進身究為可議。若方岳貢、邱瑜之殉難見於「一統志」,以正史律之,則殊有遺憾;而一時勳戚之臣,「明史」謂大半以兵死者,原不在盡節之數。又如張鶴鳴之信王化貞、排熊廷弼,與蘇觀生之擁立朱聿、搆難桂王,皆僨事可誅,隕身莫贖;而馬吉翔、蒲纓則表�堿隻l,其入緬偕亡,益無足道。且有於甲申謁賊苟免,其後乃堅拒我大兵——如傳鼎銓、張家玉、衛允文、吳爾壎者,均屏而不錄。至若樓璉草詔而後自經

【第 16 頁:版面影像】

、梅殷入朝而復被害,亦不得比於完節,以見聖朝權衡予奪,袞鋮昭然。

一、「明史」久經欽定頒行,所有新謚法,難於各傳添載。臣等酌議,請照「明史」格式另編一冊,冠以原奉諭旨,次載諸臣議疏,次及所擬專謚、通謚清單,一體成書,與「明史」相附而行;俾讀史者有可稽覆,以昭傳信。

臣等謹遵旨集議,按款分列繕冊進呈,伏候欽定;俟命下之日,一體遵奉施行。

再,臣等大學士、九卿銜名照例於摺尾謹列外,其入議之京堂、翰詹、科道員數較多,未能編列銜名,合併聲明。謹奏。

大學士臣舒赫德、臣于敏中等謹奏:奏為遵旨一併議奏事。

左都御史張若溎奏請交直省督撫採訪明季殉節事跡一摺,乾隆四十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奉旨:此摺並著大學士、九卿等一並議奏。欽此。欽遵。據稱竊聞定稿衙門以「明史」及各省「通志」為斷,其說是矣。然「明史」、「通志」固本朝纂修之書,抗志流賊者或載及之。若犯我顏行,方且指為不順,孰敢大書、特書以志不朽。然則欲專求之於「明史」、「通志」,除峻秩顯官有關大局者之外,其餘人等,臣疑其不能多睹。請先就「明史」、「通志」查考編次進呈,並請行文直省各督撫再加採訪,務期確實不爽、文獻可憑,錄其姓名行跡;限以半年之內,陸續具奏。臣等詳加考核,取其信而有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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