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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淡新檔案選集行政編初集目錄

【第 43 頁:版面影像】

第二九○移光緒八年四月十一日一一七○七-一………………………(三六一)基隆分府徐,移解新埔街民翁東友夫婦,請新竹知縣取具的實鋪戶保結移覆第二九一保領狀光緒八年四月二十四日一一七○七-二………………(三六二)新埔街民翁纘緒,保領翁東友夫婦回家安業第二九二牒光緒八年四月二十八日一一七○七-三……………………(三六三)新竹縣對基隆分府牒:翁東友夫婦已由翁纘緒領回第二九三札(附清單)光緒九年九月十二日一一七○八-一、二……(三六四)臺北府奉臬道札,札飭新竹縣:臺灣各縣每年應貼冊費,應一律提解第二九四移光緒十二年二月十八日一一七一○-一……………………(三六七)管帶棟字副營移請新竹縣:將私出藤草人犯差拘訊辦第二九五紅稟光緒十二年二月二十七日一一七一○-三………………(三六九)局董等僉稟新竹縣:擬將犯禁採藤之人犯,將藤條作價認賠;知縣批:應再酌量議罰第二九六札光緒十五年十一月九日一一七一三-三……………………(三七○)臺北府查核新苗分界應以中港大溪為界,飭新竹縣會同苗栗知縣,履勘定界,繪圖具覆

【第 44 頁:版面影像】

第二九七移光緒十五年十一月初十日一一七一四-二…………………(三七四)苗栗縣奉布政使司札,移請新竹縣:遵批以中港大溪為界,訂期會勘第二九八詳光緒十五年十一月廿八日一一七一四-七…………………(三七五)苗栗、新竹兩縣會勘定界繪圖詳覆巡撫劉、布政使沈等第二九九移光緒十七年十一月初七日一一七一五-三…………………(三八一)淡水縣將所承移卷宗,因已比對完畢而移還新竹縣第三○○行光緒十八年十二月初六日一一七一六-一…………………(三八二)臺北府行新竹縣:催令紳士林汝梅等,將登雲會息銀批解赴府第三○一諭光緒十八年十二月初九日一一七一六-二…………………(三八四)新竹縣奉臺北府札,諭令紳士林汝梅等,將登雲會半年息銀備繳,以憑批解赴府第三○二示光緒五年六月十一日一二一○一-五………………………(三八五)臺北府出示:催晉賑各捐戶換照第三○三奏光緒八年(?)一二一○一-一九…………………………(三八七)戶部奏:為停捐已逾三年,謹申明節次奏定限期分別註銷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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