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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學校志

【第 47 頁:版面影像】

學校志

風俗之隆汙視乎人才為轉移。學校者,人才之所薈萃也。苑�堳e隸淡水廳、後屬新竹縣,後又屬苗栗;學宮、書院皆在新竹。苗栗雖有書院添設,而文祠興建之典尚見闕如。義塾、社學,則苑�媕H地皆有;但經費未有定額,旋設旋廢,終非持久之道。日本據臺時,即於苗栗設國語傳習所(按為日語傳習所)。

規訓

順治九年題准,刊立臥碑置於明倫堂之左,曉示生員:朝廷建立學校,選取生員,免其丁糧,厚以廩膳;設學院、學道、學官以教之,各衙門官以禮相待。全要養成賢才,以供朝廷之用。諸生皆當上報國恩,下立人品。所有教條,開列於後:

一、生員之家,父母賢智者,子當受教;父母愚魯或有非為者,子既讀書明理,當再三懇告,使父母不陷於危亡。

一、生員立志,當學為忠臣清官。書史所載忠、清事蹟,務須互相講究。凡利國愛民之事,更宜留心。

一、生員居心忠厚正直,讀書方有實用,出仕必作良吏;若心術邪刻,讀書必無成

【第 48 頁:版面影像】

就,為官必取禍患。行害人之事者,往往自殺其身,常宜思省。

一、生員不可干求官長、結交勢要,希圖進身。若果心善德全,上天知之,必加以福。

一、生員當愛身忍性。凡有司官衙門,不可輕入。即有切己之事,止許家人代告,不許干與他人詞訟;他人亦不許牽連生員作證。

一、為學當敬先生。若講說,皆須誠心聽受;如有未明,從容再問,毋妄行辯難。為師者,亦當盡心教訓,勿致怠惰。

一、軍民一切利病,不許生員上書陳言。如有一言建白,以違制論,黜革治罪。

一、生員不許糾黨多人,立盟結社,把持官府,武斷鄉曲。所作文字,不許妄行刊刻。違者,聽提調官治罪。

順治九年,復頒行六諭,令地方官責成鄉約人等每月朔、望宣誦:

一、孝順父母。

一、尊敬長上。

一、和睦鄉里。

一、教訓子孫。

一、各安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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