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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3 頁:版面影像】 鄭氏關係文書暨石井本宗族譜校勘記 這一校勘記,其作用有三:(一)揭示「原抄」訛誤或脫漏字句,用以「存真」。(二)若干訂補或有疑難之處,藉此略加說明。(三)如有謬訂,並可冀求高明指正,俾補校者一時之缺失。 又,這兩種文獻,前經方豪先生等先後根據原抄本加以校勘,撰有「石井本宗族譜暨鄭氏關係文書校記」(刊「文獻專刊」第一卷第三期)。本書進行編校時,對於方氏「校記」多所借鏡。附誌一言,用示未敢掠美云爾。 鄭氏關係文書 鄭泰洪旭黃廷咨靖南王耿繼茂總督李率泰文 第一頁第三行第六字『浙』,「原抄」作『淅』。 同頁第九行第二七字以下「原抄」疑脫一字或以上脫一字。 第二頁第二行第五字『旦』,「原抄」作『且』。 同頁第三行第六字『庶』,「原抄」作『庶』。 同頁第七行第三五、三六兩字『派撥』,「原抄」作『泒潑』。 同頁第八行第一七字『商』,「原抄」作『商』。 同頁第九行第二五字『祿』,「原抄」作『錄』。 【第 54 頁:版面影像】 同頁第一○行第二九字『典』,「原抄」作『曲』。 同頁第一一行第一字『閒』,「原抄」作『間』。 同行第三四字『計』,「原抄」作『 』(即『體』)。上文有兩『不得不「計」及此也』語,義同。 同頁第一四行第五字『候』,「原抄」作『俟』。 同行第一八字『歸』,「原抄」作『舊』。(「歸」、「舊」草書相似)。 同頁第一六行第六字『創』,「原抄」作『別』,疑形誤;否則,應為『闢』之音誤。 第三頁第四行第三○字『瀆』,「原抄」作『瀆』。 同頁第六行第二七字『三』,「原抄」作『參』,係大寫『參』之別寫;今改普通小寫。以下各種數字,凡「原抄」大寫者,一律準此照改,不另逐一贅述。 第四頁第四行第四、五兩字『統陳』,疑有誤。 同行第二○、第五行第二○及第六行第七等三字『員』,「原抄」作『人』。 同頁第一二行第一、二兩字『寺卿』,「原抄」作『卿寺』。 第六頁第一二行第二字『副』,「原抄」脫。 第八頁第二行第二七字『堂』,「原抄」作『坐』。 同頁第五行第一七字『遊』,「原抄」作『營』。 欽命管理福建安輯投誠事務戶部郎中賁岱等題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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