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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0 頁:版面影像】 二件,經投本城總理陳怡隆確證。熟託公親說賠,直延至今,騙限無憑,呈請追究等情,計粘失單一件。據此,除批:該民於去年十二月被竊,延隔三月有餘始行出控,本不准理,既稱投明總理確證,候飭該總理妥為調處可也。掛發外,合行諭飭。為此諭仰該總理剋日邀集兩造妥為調處,仍將處辦情形稟覆察奪,該總理毋稍偏袒,切切特諭。 計粘失單一紙 一諭仰本城總理陳怡隆 光緒十一年五月初六日 正堂胡行 第二之三呈及批 具稟:本城總理陳怡隆,為稟覆察訊事。竊隆奉諭查處黃踞仔控陳孔熟等乘機盜竊,騙還不還各情,經蒙仁憲諭飭,以二比調處清楚。緣隆遵即欲喚兩造對質情詞,但陳孔熟等屢喚不到,詢探難得詳細,至均不聽處理,合稟覆叩乞大老爺臺前察核施行,切稟。 正堂胡批 候差傳訊究。 【第 161 頁:版面影像】 光緒十一年六月二十八日稟 第二之四口供 據黃踞仔供:年三十六歲,父故母在,兄弟二人,妻子無。原籍臺灣府人,來恆五六年,現住白沙莊,借陳順房屋居住。宰豬生理,並 園地耕作。陳順房屋係五間排一座,伊自己母子五人居住三間,廚房一間;小的借住一間。小的時有外出,物件寄存陳順房內,去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小的要出門討賬,將銀鍊一條、手環一對、青布、白布各二疋、烏布四疋、夏布二疋、春綢二丈、紅綢一節、洋銀十九元,用陳順向借小的箱子收放,當面點交陳順之妻收藏。二十三日中午,陳順全家往水泉莊探親,小的寄放箱子遂被盜竊,伊自己物件亦有失去多少。小的於二十四日回來聞知,訪詢鄰佑陳三元等,據稱:伊等察驗腳跡,係陳孔熟腳跡。嗣於二十八日,小的自己到陳孔熟家向討賬項,陳孔熟兄弟二人即將小的拉住,所說小的疑其偷竊,要勒小的搜檢;倘搜不出原贓,必要小的首級。適陳順之妻在此經過,小的叫其往搜,初獲烏布一疋,小的認過不是;復搜出青布、烏布各一疋,小的認得係自己到鳳山客莊所買,本地並無此布,其為原贓無疑,彼時人多觀看,鄰佑陳三元、蔡盤等亦在場目擊可證。至本年正月初六日,小的投請公親多人,各勸小的暫緩具控,候伊等處辦。停三、四日,鄰佑陳三元、蔡盤等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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