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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節 寄託

【第 162 頁:版面影像】

令陳孔熟賠還贓物銀二十四元,小的不肯,陳孔熟並不承認,求察訊究追就是。

據陳孔熟供:年四十歲,父在母故,妻潘氏,子一個,兄弟已故。住崁下莊,耕種渡日。因去年十二月二十三日,黃踞仔被盜偷竊,嗣於二十八日,小的在園耕作,聞熱鬧聲回家,看見黃踞仔與陳順之妻二人,假稱搜檢藏贓小的家中,思圖誣賴。小的並無少欠黃踞仔賬項,當時小的實不在家,小的聞鬧回來,只見黃踞仔與陳順之妻二人,其陳三元等並無前來,亦無人在場看見,求明察就是。

七月初八日

第二之五判決文

名單承差吳發

計開:

原告黃踞仔

被告陳孔熟

應訊陳溫氏

復訊黃踞物件係寄交陳溫氏收存,惟黃踞與陳溫氏先後所供背帶布疋件數不符,難

【第 163 頁:版面影像】

保無以少報多情弊;而指控陳孔熟偷竊,研鞫黃踞同陳溫氏到陳孔熟家中搜贓,彼此供詞又復互異。飭傳供指場見並原處公親人等,均不到案,其黃踞與陳溫氏糾轕私弊已可概見,但黃踞之物既交陳溫氏失落,斷由陳溫氏酌賠洋銀十五元,限三日內交案給領。陳孔熟竊物並無贓證,應無庸議,釋回安業。黃踞原籍臺灣縣,在恆既不安分,押候遞籍管束。兩造具結完案。

七月初十日

第三之一碼子單

一、付車班運去小青參拾件:佳屎一八九、一九七、一八九、一八五,愁僅一八五、一八五,黃咸一八七、一七八,季臨一九四,漏上一八四、一八七、一九六、一八八,貫記一九○、一八七、一九○、一九○、一九○、一八七、一八八,阿蟳一八七、二○○,孔明一九○、一九○、一八九、一八五、一八五、一八七,烏嘴一八五、一八五。

到祈查收,刈小單,交車班來通知。

上

福興棧寶號照癸卯年臘月十五日單源成信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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