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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 倒號

【第 323 頁:版面影像】

大勢日下,一木難持握。至本月十二日,即新曆七月二十八日,又屆期數之期,遵炤商規應該計額分還,怎奈妙手空空,債臺層層,曾經各處張羅,無如氣數限人,毫無所得。值此窮極之秋,不得已遂於是日倒閉,乃即檢點餘爐,計所存米豆等貨及未收被欠之數款,共合僅值數千員,而已檢欠人賬項總共尚須一萬五千餘圓,對除以外,不敷之額頗多。乃於翌朝敦請各位銀主會議,深荷列位厚誼體念從前交關之情,且憐漢等致有今日者,亦非浪費之故,乃營謀不振,不得已而已。為此,今經蒙諸君俯從俞允,遂議定就將全數賬項欠款之額,降為四折攤還。其歸還日期係契約分作四期,每期先交一折,其第一期訂於宣統元年間,新曆八月終;而第二期同年新曆十二月終;其第三期及第四期則訂於來二年度同六月終及同十二月終。首尾合共四期,計湊還四折足數。經蒙陳任君及外五人出為擔保,務於各期炤所契約四折之額,逐期攤出一折備足,屆期清還,以成全款所約折數,不敢短欠分毫,及逾過期限等情。此係彼此喜從成約,曾經三面議定,立成契約,保日後各無違悔;及如有違約逾期以及不足折數等情,該保證人等願炤契約訂期限,備足契約全數銀額代還足數。於各銀主及諸保證人等倘有違背契約者,亦情願聽銀主執行,均不得藉端推托等情。此乃各人甘願造成契約,因恐口說無憑,故特立契約書,並將各號在款等件合載紙部一冊,付銀主中推選代表人收執為證。此炤。

臺北廳大加蚋堡大稻埕中北街十六番地保證人李吉良

【第 324 頁:版面影像】

同廳同堡同街十七番地保證人張瑞麒

同廳同堡大稻埕普願街二十番地保證人張通煥

同廳同堡大龍峒街四百○九番地保證人王石生

同廳同堡同街番地保證人陳任

桃園廳竹北二保楊梅壢街一二三番地保證人葉海

宣統元年月日

字外再批明:保證人每人擔保一千圓正。再炤。

三井洋行金二千九百六十九圓二十四錢也,的攤四折,該金一千一百八十七圓六十八錢也;

田中商行金一千三百七十六圓也,的攤四折,該金五百五十圓四十錢也;

米倉商行金七百五十圓也,的攤四折,該金三百圓也;

津&8D97&商行金二百五十圓也,的攤四折,該金一百圓也;

宮副商行金三百九十一圓二十錢也,的攤四折,該金一百五十六圓四十八錢也;

三益金一千七百六十七圓八十五錢也,的攤四折,該金七百七十圓也;

建順金七百七十二圓五十六錢也,的攤四折,該金三百九圓也;

元春金五百九圓三十錢也,的攤四折,該金二百三圓七十二錢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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