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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 倒號

【第 319 頁:版面影像】

大加蚋堡大稻埕中北街二十一番戶退還賬項人楊泮林

大加蚋堡大稻埕中北街十六番戶保認人李吉良

芝蘭二堡和尚洲樓仔厝莊五十二番戶保認人李烏甜

大加蚋堡大稻埕怡和巷街十番戶保認人楊根旺

大加蚋堡大稻埕中北街二十番戶保認人楊用行

大加蚋堡大稻埕九間仔後街三十三番戶代書人鄭祖志

諸商號總代東源隆行外七行

第五寬期懇章字

具懇章書人,彰化廳燕霧下堡員林街第三六一番地鼎謙德號張添亮。竊以:濟弱扶傾,君子願有成人之美;而振基復業,吾人豈無奮發之心。此所以狂瀾雖傾,賴有作砥柱於中流;喬木雖枯,還望能萌芽於三春也。茲者:添亮因商業傾頹,負欠各銀主及諸寶號債項四千七百餘圓,就中惟陳培甲君二千百二十圓為最多者。致於去年舊十二月二十七日,被其向本廳民事調停官請出差押及強制執行諸事訟紛紛之下,爰託公人向與陳培甲君及諸銀主寶號相商,懇祈陳培甲君開一線生路,將原貨底再發添亮營業,除先撥還外,所該若干?即另立約還單據。至諸銀主債項從此止利,與各寶號結在之數均按作

【第 320 頁:版面影像】

十年間攤還,每年各還一成,自本年六月起逐年二次:六月終還半成,十二月終還半成,就各人所結所在之額均攤,不得增減;倘添亮商業如得從振興者,諸債亦不得過荷索,而添亮亦應感諸債主寬容之恩,不敢翻異。斯乃雙方許諾,各無違背,謹具懇章書一枚,並列諸債主芳名數目於左,祈各蓋印為荷!此懇。

光緒三十三年三月日

具懇章人張添亮

立會公親人謝斐然

同王英三

秉筆者李潤書

遵將諸債主芳名、寶號、結在數目列左:

一、賴文章在借項金三百圓也;

一、蕭正紅在借項金三百圓也;

一、遊思敬在借項金二百五十圓也;(以下九號略之)

批明:右張添亮所該諸債主金額,此經向諸債主懇祈,悅許按作十年間攤還,此後張添亮如有再與債主交涉或賣買者,債主不得將其要買金額扣留,亦不得強取非還期之金。如諸債主中有何人背約者,我同人應共為添亮出力追討,毋使一人取足而眾人受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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