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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 倒號

【第 317 頁:版面影像】

交還清楚,議定:第一期上半期份,明治四十二年舊曆十月初五日及第一期下半期份,十二月十五日;又第二期明治四十三年舊曆正月十五日及第三期四月十五日;第四期八月十五日;第五期十二月十五日;第六期明治四十四年舊曆四月十五日及第七期八月十五日;第八期十二月十五日;第九期明治四十五年舊曆四月十五日及第十期八月十五日。每一期每千圓債項各硬還金百圓,不得減少。屆期之日,當依諸商號債項,炤數交納,各不得刁難遲延滯納;如有遲延滯納,楊泮林不論所有貨物、賬項及業產,聽諸債主向法院申請強制競賣執行,將賣價金攤還諸商號債項,如是不敷,保認人等當支理補還足數,不得推諉刁難,異言生端滋事。此係仁義交接,雙方協議,俱皆喜悅,各無反悔。但恐口說無憑,惟筆則有據,今欲有憑,立限還債項字一樣二紙,併保證人及諸商聯名捺印,各執一紙存據。炤。

一、議定:第一期上半期份,明治四十二年舊曆十月初五日及第一期下半期,十二月十五日;又第二期分明治四十三年舊曆一月十五日:計二期份,係議歸李吉良、李烏甜等二人保認之額;倘至期如有遲延滯納,李吉良、李烏甜等須當賠償足數,不得異議。批明。再炤。

一、議定:第三期明治四十三年舊曆四月十五日及第四期八月十五日;第五期十二月十五日;第六期明治四十四年舊曆四月十五日:計四期份,係議歸楊根旺保認之額;

【第 318 頁:版面影像】

倘至期如是有遲延滯納,楊根旺須當賠償足數,不得異議。批明。炤。

一、議定:第七期明治四十四年舊曆八月十五日及第八期十二月十五日;第九期明治四十五年舊曆四月十五日及第十期八月十五日:計四期份,係議歸楊用行保認之額;倘至期如是有遲延滯納,用行須當賠償足數,不得異議。批明。再炤。

一、批明:諸號所在之賬項如有差錯,另日會算實數為憑。批明。再炤。

茲將所有負欠諸商號債項逐條列明於左,芳名不以先後為序:

一、易牙齋在金六圓十錢;

一、裕美號在金六圓八十九錢四釐;

一、怡美號在金七圓四十錢;

一、成興號在金六圓九十一錢六釐;

一、東源隆號在金三百二十四圓三十八錢八釐;

一、時春號在金一百三十七圓;

一、日春號在金四十九圓十五錢;

一、美隆號在金一百六十圓十七錢;

(以下四十六號略之)

明治四十二年陰曆八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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