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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9 頁:版面影像】 勞店務,守己分焉! 茲將各條規列左: 一、勉各伴准以黎明即起,踴躍營生,無得疏虞懈怠,半日安啟門。 二、店中大小要務,必須週知,受命於司事人,然後方准施行。不得造次自為,無尊於一;倘若違令不遵,立刻開辭。 三、店中各伴無約交頭接耳,弄賭來群;辭非新年數日,以慶無聊。 四、店中貨物本店無存,該當代覓應客。惟是所 五、外櫃現估銀兩須要晚清算,交與內櫃,不得留存積滯,錯漏難查。 六、大小事務,當要和衷共濟。假如定貨等件,務宜同伴相量,兩智殊高獨智。 七、各伴工金,俱由內櫃按月支給,無得在外櫃自支自取;倘或徇情支借,經手是問。 八、各伴雖然接月支工,倘或確固要件,不足支策,即當稟命於司事人,亦原情相就。 九、本店生意創立遠方,諸伴心堅力潔,還存慎始慎終,和氣生財,同占永福。 光緒二十二年歲次丙申吉日 泰興隆股東李裕昌堂、李謙裕堂同立 【第 90 頁:版面影像】 第五協約書 從來邪不勝正,假難混真。茲德記洋行,原係陳北學自備資本開張,數年間稍有得利,乃格外施恩,籌出四股株金,賞給正當事方慶佐、副當事蔡長雲兩人;俾得連財合股,協力經營。此事歷年已久,眾所共知,不意慶佐既逝,其子方振基不知感恩,反以營業係亡父之名,自操勝算,妄爭業產,謀為爭訟不已,繼以爭奪。幸諸公人出為調停婉勸,現經算賬數天,不久想得算清。至於再共同營業,諒必諸股主會議,合立股字契約,方得為是。特將前立協約書詳錄附後: 協約書 德記行紛議之事,今欲有和解協定。其大綱如左款: 第一條:德記行舊有二十股:陳北學得十六股、方振基得三股、蔡則書得一股。而各股東取去其股份銀及利子,將各股東之利益金留存,以作商業之資,業經有年。今則應行計算各股東應份之額;但各股東有在、有欠之別,須當核明扣抵,結算各股東實得之銀數,欲合、欲分各聽其便。 第二條:當行前條之分割配當,則應先抽方慶佐、蔡長雲之賞功銀,而後遵炤股東炤之股份均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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