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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商業使用人

【第 95 頁:版面影像】

光緒三十一年十一月七日

立關字人張瓶養子莊圭羔

代書人許才

第九規字約

立規約字人,雲霄街二番戶受業門生李龍仙,年十八歲。但思為人在世,身無一藝,終非了局,今即親身投在王府愛翁老師父座前,學習打鐵工藝。面約三年零四箇月為滿,其工金八十六圓,須當逐月支取,不得一齊要用。若支取工金,先前支少,後即疊次加升。加學習工藝無滿年數,所有支取工金,須立時備還,不得短少,而終身不能作此工藝。口恐無憑,親立規約字一紙,送執為炤。

光緒三十一乙巳年三月日

保認葉市觀

受業門生李龍頓首百拜

帖簽王府愛翁老師父大人臺座

第十拜師字

立拜師字人,臺南市第五區板店街第十六番戶蔡好之子。今因願將葉獅阿向過臺南

【第 96 頁:版面影像】

市鞋街三十二番戶洪頭為師父,臺前聽其教訓。面議受學至三年四個月足。而師皆備身金:元年每月五角、二年每月一元、三年每月一元、後四個月六元清楚。若是學習三年四個月不足之時,即向蔡好算福食銀並身金,算還師父,其獅阿不敢別學。若時風水不虞,與師父無干。二比甘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今欲有憑,合立拜師約字一紙,付執存炤。

光緒三十一年舊曆乙已年十二月初一日

母蔡好

立拜師人葉獅阿

為中人王惟賢

代書人陳德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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