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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番社通考

【第 583 頁:版面影像】

乾隆二年,巡臺御史白起圖等奏准:嗣後漢民不得擅娶番婦,番婦亦不得牽手漢民。違者,即行離異。漢民照民苗結親例,杖一百離異;土官、通事照民苗結親媒人減一等例,各杖九十;地方官照失察民苗結親例,降一級調用。其從前已娶、生有子嗣者,即行安置為民,不許往來番社,以杜煽惑生事之端(咨稿)。

乾隆三年,總督郝玉麟奏准:熟番與漢民所耕地界,飭令查明,有契可憑、輸糧已久者,各照契內所開四至畝數,立界管業。其漢民原界內,有未墾、未陞田園,應令開墾報陞;仍將原買之契,示諭各業戶,呈縣驗明蓋印。該縣設立印簿,照契內買賣本人及中保姓名、畝數、價銀、輸糧額數、土名、四至,逐一填明簿內。有未墾、未陞若干,一並登明,毋許弊漏;仍照式匯造清冊,送司存案。將來倘有轉售,劃一呈驗登填。庶田地有冊可考,不致侵佔番業。倘有契外越墾並土棍強佔者,令地方官查出,全數歸番,分晰呈報。嗣後永不許民人侵入番界買番業,令地方官督同土官劃界立石,刊明界限土名;仍將各處立過界址土名,造冊繪圖申送,以垂永久(同上)。

乾隆二十三年奉文:臺灣府歸化各番,諭令薙髮蓄辮,以昭一道同風之盛。邇年以來,各社番眾衣衫半如漢制,略曉漢語;肄業番童,薙髮冠履、誦詩讀書、習課藝,應有司歲、科試,駸駸乎禮教之鄉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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